记者昨日从省物价局获悉,从2007年春季学期起,全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除向学生收取课本费、作业本费和寄宿生住宿费外,原“一费制”规定的其他项目一律不得收取。
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取消有关收费项目后,相应的合理支出应纳入学校公用经费开支范围,并由财政部门在预算内足额安排。
物价等部门还对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收费行为作了规范,严禁学校举办或与社会办学机构合作举办向学生收费的各种重点班、提高班、兴趣班、补习班、特长班、竞赛班等,学校不得将教育、教学设施出租给校外办学机构,用于举办面向学生的各种名目的辅导班。学校应向学生开放微机房等活动场所,不得另行收取费用。学校向自愿在学校就餐的学生收取伙食费,但必须遵循非营利的原则。(李宗长)2007-03-1207:3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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