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通讯员 胡卫国记者宋宁华)因买卖双方跳过中介公司私下交易,引发了一起居间合同纠纷案,日前,松江区法院作出判决,范女士和余先生支付房产服务公司中介服务费6000元。
2005年5月18日,范女士和余先生夫妇通过上海一家房产服务公司介绍,买下一套建筑面积145平方米的房屋,第二天买卖双方在房产服务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合同。
法院认为,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原告不存在违反合同义务的情形,所以范女士和余先生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中介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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