错判影响社会稳定
主持人:高处长能不能介绍一下市检院办过的典型抗诉案子?
高兰胜:我给大家讲一个跟老百姓的生活非常贴切的一件案子,是一个行政诉讼案件。
高兰胜:退休严格是按照户籍年龄。如果当事人提出疑议,要进行调查核实。后来这个女教师又找了教育局,教育局最后下的决定,仍然是维持了退休决定。当事人不服,一审、二审都败诉了。
主持人:这种行政诉讼应该是告教育局吗?
高兰胜:对,是教育局。他以区教育局作为被告,提请了行政诉讼,不服教育局让她退休的决定。败诉之后,当事人从感情上接受不了,同时她认为是领导对她的不公,并且也做了一些过激行为。
主持人:但是她不知道来检察院?
高兰胜:开始并不知道,后来99年4月份到检察机关申诉,我们经过审查,认为法院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按照民诉法第185条的规定,我们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了抗诉。高级法院发到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再审,经过再审,撤销了一、二审判决。
主持人:实际上这件事情不是很大,只不过是退休早一年晚一年的事,但是如果没有处理好的话,百姓会对国家的一些政策会质疑,会比较失望。
高兰胜:同时也影响到社会的稳定。有时一个案件,虽然是个体,但是涉及到的,影响到的不是她一个人,包括她的家庭,亲朋好友,会影响到很多人,是对法律的不信任,对社会的不信任。如果说一个确有错误的裁判的纠正,可能会影响到很多人。
主持人:它会给其他人带来信心?
高兰胜:信心和希望,一些错误裁判的出现是基于多方面的原因,也可能是对法律的理解和认识出现了偏差,也可能是对一些证据出现了偏差,所以造成了错误的裁判。
高兰胜:还有一个案子是在郊区,两户农民因为果园妨碍,发生诉讼纠纷。两个果农承包果园相邻,有一家农民的果树长势比较好,长过了界,这样势必影响到另一方果树的通风采光和收成,经过双方交涉之后,解决不了这个问题。最后起诉到法院,一审、二审败诉,败诉是没有问题的。但是败诉的处理结果,让败诉这方的当事人不能接受,法院判决把这排果树给移走。这果树移走之后,这边就空出很多地方,也是一种浪费。败诉这方当事人到检察机关申诉以后,检察院通过审查认为,判他败诉是正确了,但是这种判决的处理方式存在一些不可执行,甚至对败诉一方的损失影响比较大的处理结果。后来通过抗诉之后,法院纠正了判决的内容,而是要求败诉这一方剪枝,不要影响对方果树的生长就可以了。这样通过诉讼,通过纠纷,既解决的矛盾,又把双方的损失降到最低,双方是一个双赢的结果,都能够接受的结果。
主持人:宋律师,在您的办案中,有没有类似的情况。
宋丽红:这种情况也有,当事人一般认为刑事案子抗诉归检察院管,民事案子不归检察院管,律师一般会告诉他,审判监督不是刑事,民事也有,但是前提是已经生效果判决,你认为他有问题,比如说适用法律,采集证据,或者是程序违法。按照法律规定,检察院提请抗诉的案子,法院是必须立案的。所以说抗诉很有优势。
主持人:这是普遍的现象,大家都不知道检察院还有最后的救济手段?
宋丽红:对,几乎都不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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