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确保办理死刑案件质量,《意见》对人民检察院应依法履行的职责予以明确。
———严格把握案件的法定起诉标准。《意见》明确了人民检察院作出起诉决定和不起诉决定的具体条件,即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对于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经审查仍然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严格审查案件的事实和证据。《意见》强调,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的人的意见。犯罪嫌疑人提出受到刑讯逼供的,可以要求侦查人员作出说明,必要时进行核查。对刑讯逼供取得的犯罪嫌疑人供述和以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不能作为指控犯罪的根据。
———加强法律监督。《意见》要求,人民检察院按照法律规定,加强对办理死刑案件的法律监督。被判处死刑的罪犯在交付执行死刑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临场监督。
(本栏图/文据新华社3月11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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