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多项文化事业收入可免营业税
其中包括对电影发行单位向放映单位收取的发行收入、科普单位的门票收入等
时报讯 (记者 李杉 通讯员 张 莹)记者从广州市地方税务局了解到,为继续支持我国宣传文化事业的发展,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印发《关于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53号)(简称《通知》),规定自去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对电影发行单位向放映单位收取的发行收入、科普单位的门票收入和县及县以上(包括县级市、区、旗)党政部门和科协开展的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实行免征营业税的优惠政策。
根据《通知》规定,对宣传文化事业实行的营业税支持政策还包括:(一)对科普单位进口自用科普影视作品播映权免征其应为境外转让播映权单位代扣(缴)的营业税;(二)对报社和出版社根据文章篇幅、作者名气收取的“版面费”及类似收入,按照“服务业”税目中的广告业征收营业税。其中“科普单位”,是指科技馆,自然博物馆,对公众开放的天文馆(站、台)、气象台(站)、地震台(站),以及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对公众开放的科普基地。有关优惠政策的期限是从去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止。
《通知》还规定,科普单位、科普活动和科普单位进口自用科普影视作品的认定仍按《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 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印发<科普税收优惠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字 [2003]416号)的有关规定执行。《通知》还明确了有关增值税等优惠政策。
市地税局表示,根据《通知》规定要求,符合条件的纳税人的免税收入应在财务上单独核算,不进行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通知》规定的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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