话题背景
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民营经济已经成为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新兴力量,成为“中国经济发展的推动者、主力军”。在快速发展的同时,一些民营企业过度追求利润最大化,出现了忽视甚至牺牲公众和社会利益等不讲社会责任的行为。
在全国政协十届五次会议期间,全国政协委员、省政协副主席、省工商联会长王鹤龄提出,民营企业要树立“企业公民”意识,在为股东创利的同时,把履行社会责任作为重要任务,更广泛地思考组织与社会利益群体的需求,积极与政府、社团等社会行动者合作,促进经济发展、实现社会和谐。
王鹤龄委员指出,民营企业承担社会责任并非消极的负担,只要把握和利用好,完全可以转化为企业发展机遇。“民营企业在履行社会责任的同时,也在利益相关方中建立了信任,树立了品牌,可以为企业赢得良好的社会信誉,而良好的声望有助于企业吸引顾客、投资者、潜在员工和商务伙伴。这样就能实现企业和社会共同的可持续发展。”委员建言
王鹤龄委员建议,民营企业自觉落实科学发展观,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创造更多的社会财富,依法纳税,为构建和谐社会奠定坚实的物质基础;要将“以人为本”作为企业发展理念,注重公平正义,恪守诚信经营,积极投身扶贫工程、光彩事业、公益事业和新农村建设,主动回报社会,积极吸纳员工就业,走共同富裕道路,促进社会各阶层各尽其能、各得其所而又互相关心、和谐相处;要把与自然和谐相处作为企业发展的行为准则,倡导循环经济,节约和合理利用资源,促进企业与自然、人与自然和谐发展;要按照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设和谐的企业文化,倡导和谐理念,培育和谐精神,建立规范有序、公正合理、互利共赢、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为共建和谐社会多作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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