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人民政协报
认真解决国企改革中的问题大力发展和谐劳动关系
作者:徐德明
近年来,党和政府高度重视协调劳动关系,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但是,影响劳动关系和谐的问题依然存在。一些国有企业在改制中侵害职工合法权益,一些因企业改制而下岗失业职工的社会保障和生活困难问题还未得到妥善解决。
针对问题,中华全国总工会发言提出以下建议:
一、健全完善和认真实施相关法律和政策,规范有序地推进国有企业改革。要进一步完善企业改革改制相关政策,对一些要求不明确、相互不衔接及有疏漏的地方进行完善;在出台需要企业支付费用的政策时要考虑困难企业执行的可行性,必要时,政府应对这些企业给予补助,避免因政策无法执行带来的职工队伍不稳定;加快建立完善以《劳动法》为核心的劳动法律体系,并抓好实施工作,从源头上规范劳动关系,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二、突出解决好职工安置问题,把国有企业改革和促进就业有机结合起来。当前,国有大中型企业的改革,主要应着眼于转换企业经营管理机制和体制,增强企业活力,把企业做大做强,增员增效。要引导和鼓励企业多创造岗位,多安置些人员,不断促进和扩大就业。对于实施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的企业,要认真执行国家政策,注重运用非主业资产、闲置资产和关闭破产企业的有效资产安置好从原企业分流出来的职工,多让他们在改制企业实现再就业,而不要简单地推向社会。
三、妥善解决社保衔接、经济补偿、劳动债务等问题,保障改制企业职工权益。国有企业改革要打足成本、筹足资金。应进一步明确凡是资金不落实的,不能进行企业改制和关闭破产。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都要进一步加大对国有企业改革改制工作的支持力度,对于在关闭破产和改制过程中,企业自身确实无力清偿职工工资和各种劳动债务的困难企业,由政府建立专项资金予以补助,妥善解决经济补偿、社保衔接、债务处理等问题,坚决不留后遗症。对于久拖不破、破而不关的特困企业,中央、地方财政再在资金上给予一定支持,积极稳妥地安置好职工,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健全和完善企业退休人员养老和医疗保障有关政策。
四、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企业改制的规定,落实职工民主参与和民主监督权利。要严格按照法律及中央有关规定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坚决做到改制方案必须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职工安置方案必须经职工(代表)大会通过,未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改制方案不得实施;职工(代表)大会进行表决时必须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在转让国有产权时,财务审计、清产核资、资产评估、底价确定等环节必须向职工公开,接受职工监督。
五、加强协调劳动关系机制建设,充分发挥工会组织作用。要在企业内部,积极推行劳动合同、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及职代会制度,大力开展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创建活动,加强协调劳动关系机制和工会维权机制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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