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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行政第一案”原告再创业(图)

陈锦洪和他的“宝贝”曳引机。

  本报讯(记者窦丰昌廖杰华)新年伊始,曾经备受海内外媒体及司法界关注的“中国行政第一案”原告陈锦洪又有新动作:他一面坚持把状告佛山市经委(现改为佛山市经贸局)行政侵权赔偿的官司打到底,并追加了佛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作为被告;一面重新创业,力图恢复昔日辉煌过的电梯事业。

  原告一夜之间丢失法人地位

  1986年,佛山工人陈锦洪出资20万元开办了兴业装饰公司,挂靠在佛山市经委名下,公司定期支付挂靠费用。
1987年10月,兴业装饰公司投入自有资金98万元,组建佛山市兴业(国际)电梯冷气工程公司。1988年又投入资金150万元,组建佛山市兴业集团公司。经过8年创业,至1993年4月,佛山市兴业装饰公司由一个注册资金20万元的小公司发展为一家拥有6200多万元固定资产的集团企业。

  1994年5月3日,佛山市经委作出佛经工(1994)044号通知决定免除陈锦洪兴业(集团)公司总经理职务、任其为副总经理;1996年2月12日,又作出佛经工(1996)027号通知,免去陈锦洪副总经理职务;接着就以兴业集团的名义于1996年3月29日免去陈锦洪兴业装饰公司、兴业(国际)电梯冷气工程公司经理职务,并先后作出佛经工(1996)035号、(1996)044号通知,变更3家兴业公司法定代表人。

  十余年纠葛的中国行政第一案

  突然的变化让陈锦洪措手不及。

  1996年4月15日,陈锦洪向佛山市中级法院提起行政侵权赔偿诉讼,要求法院撤销佛山市经委所做的免除其3个兴业公司总经理职务的行为,并索赔损失几千万元,由此开始长达十余年的漫漫诉讼之途。因这起“民告官”案索赔标的额达数千万元之巨,列国内之首,被称为“中国民告官第一案”。

  佛山中院于1999年6月25日开庭审理此案,2000年6月28日作出裁定,驳回陈锦洪的起诉。陈不服,于同年7月7日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2001年7月23日,省高院作出裁定,由原审法院立案审理。陈锦洪不服广东高院的裁定,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诉。

  2002年6月24日,佛山中院根据省高院的裁定,开庭进行重审。庭审中,陈锦洪当庭明确了巨额诉讼请求,要求佛山市经委赔偿各项损失1.7亿元人民币,一时引起全国轰动。

  2002年11月20日,佛山中院经审理作出判决,撤销佛山市经委免除陈锦洪职务及接管兴业公司的行为,但对其行政赔偿要求不予受理。

  到了2003年12月12日,广东高院作出终审判决,确认了佛山经委对陈锦洪的两个免职通知属违法行政,依法予以撤销,但对原告提出的1.7亿元巨额赔偿不予受理。陈锦洪对此不服,随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诉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并组成13人的律师团,向广东高院申请再审。陈锦洪在《申请书》中指出,广东高院对自己提出的行政侵权赔偿要求不予受理,终审判决未能真正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虽然赢了官司,但却得不到应有的经济赔偿,难以显示法律的公正。

  陈锦洪称,3家兴业公司在工商登记注册时虽然写上“集体企业”,但实际是他自己出资经营的私营企业。他还称:对此类企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先后两次发出通知,规定要坚决加以纠正,并要实事求是地向办案机关介绍情况,按不同所有制对待。

  陈锦洪说,佛山市工商局一直不执行这个规定,又非法变更了兴业公司的法人,导致佛山市经委把3家兴业公司当“集体企业”,导致了企业被侵吞,后来灭失,并误导了法院。为此,陈锦洪以佛山市工商局不作为和渎职为由,于2006年已向法院把佛山市工商局追加为被告。

  经历波折后的艰难再创业

  十多年的“民告官”拉锯战让陈锦洪身心疲惫的同时,也让其倾家荡产。陈锦洪告诉自己,“官司要打,已有的事业不能再停滞。”

  然而陈锦洪的选择让所有人大出意外,“先做义工,创造业绩,再求发展”。陈锦洪灵活、实干的经营方式为他所服务的企业打开了新的局面,当企业要给其股东待遇时,他却提出“不当股东,而要利用该厂资源研制新产品”。

  2005年,陈锦洪用诚意打动了他所服务企业的股东,支持他离厂重新创业。但他的创业方式却受到了其他参与者的质疑和反叛,他只好独撑局面。陈锦洪扩大咨询面,向有创业经验的同行、专家请教,坚定了低成本立业的方案,低价租了一间破产的瓷砖抛光厂作为厂房,用1.2万买下了一辆1.25吨跃进牌货车,用20万元改造了必须用60万以上才能改造成功的2000平方米的厂房,并完成了创业的布局。

  官司的煎熬和事业的重起,让陈锦洪老去了许多,一张看似坚强的脸掩饰不住岁月的风霜。

  按陈锦洪的计划,2007年春节过后的第一个月,他的主机产量要达到50台,并力争在今年实现1000台的目标。

  “我国电梯发展的第三个机遇期已经过去了好几年,官司不放弃,事业也不能放松”。而对于官司的前景,陈锦洪觉得一定有胜利的那天,他说: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曾说过:“政府部门必须依法行政,如发生行政侵权的,必须给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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