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普遍认为,物权法草案、企业所得税法草案已经成熟,建议修改后提请表决
全国人大代表在审议物权法草案、企业所得税法草案时普遍认为,这两部法律草案已经成熟,建议进一步修改后,提请本次会议表决通过。
关注物权法草案
担保法与本法不一致适用本法原文第八条:“其他法律对物权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2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与本法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本法。”
意见这两条规定有矛盾,建议对作为民事基本法律的物权法与其他相关特别法的关系予以明确。
修改第八条修改为:“其他相关法律对物权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将第246条移至第四编“担保物权”中,修改为:“担保法与本法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本法。”不动产或动产毁损可要求恢复原状
原文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请求修理、重作、更换。
意见“修理、重作、更换”主要适用于对动产造成损害的补救,对不动产造成的损害,有些是难以修理、重作、更换的,如对污染农田所造成的损害,可要求损害人予以恢复原状,而要求修理、重作、更换是困难的。
修改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集体名义作出的决定不得侵害成员权益原文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的负责人作出的决定侵害集体成员合法权益的,该集体成员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意见有些地方发生侵害集体成员合法权益的情形,有的是负责人作出的决定,有的是以集体的名义作出的决定。即使以集体的名义作出的决定,如侵害了集体成员的合法权益,也应有法律救济手段。
修改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其负责人作出的决定侵害集体成员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集体成员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返还遗失物不再规定具体时限
原文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自拾得遗失物之日起二十日内通知所有权人等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意见拾得人拾得遗失物后应归还失主,但本条规定的“二十日”期限过于严格,应考虑不同情形作出相应规定。
修改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未禁止抵押的财产均可抵押
原文可以抵押的财产包括“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不得抵押的财产包括“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意见对有些财产,法律、行政法规既没有规定不得抵押,又没有规定可以抵押。遇到这种情况怎么办?应予明确。
修改“可以抵押”的财产改为“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关注企业所得税法草案
鼓励公益性捐赠有关扣除提到12
%原文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0%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意见为鼓励和支持公益性捐赠,草案规定的上述扣除比例还应再提高一些。
修改将扣除比例由10%提高到12%。企业节能节水所得可减征免征所得税意见节能节水对可持续发展关系很大。为鼓励节能节水,对企业从事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应给予税收优惠。
修改增加:对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节能节水项目所得,可以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减征不再具体列举原文对“企业从事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电力、水利等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
投资经营的所得”,可以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
意见随着我国市场经济发展,对属于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需要由国务院根据实际情况适时作出必要的调整,本法最好不作具体列举;草案所列项目中有的项目的利润率已经很高,是否还要长期给予税收优惠,值得研究。
修改建议删去这一项中所列具体项目,修改为“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可以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
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删除两个具体条款原文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第五项),“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第七项),不得扣除。
意见企业内营业机构并不单独计算纳税,而是由企业汇总计算纳税的,第五项的规定主要是为解决过渡期内有些企业内营业机构的预缴税问题,法律对此可以不作规定;第七项规定的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有些不能扣除,有些具有劳务性质的管理费则应允许扣除,这个问题可由国务院财政、税务部门依照本法有关规定作出具体规定。
修改建议删去上述两项规定。据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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