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保姆刘慧芳回西安打工,两站路程被“的哥”要了19元,不慎把行李票交给“的哥”后自己却被扔在路边,随后,寄存的行李又被该“的哥”冒领。昨日此事经本报报道后,在西安出租车行业引起了不小震动,很多“的哥”建议刘慧芳报警,画出坑人“的哥”的头像,他们可以帮着在各个车队寻找。
昨日早上8点30分,市民杨女士就打来热线电话,“出租车是西安的窗口,这种坑骗外地人的行为实在有损西安形象。”和杨女士同样愤慨的人不在少数,声讨坑人“的哥”之声不断增高。除了声讨热线火爆,网友也在网上发表评论,指责坑人“的哥”。有市民将昨日的新闻报道粘贴在华商网的论坛中,网名“绥德油旋”的网友随即跟帖,“有损西安‘的哥’形象!希望知情的‘的哥’站出来,举报这个害群之马。”不多时,网上也是骂声四起。
同市民们的愤慨不同,一些“的哥”打来的电话对刘慧芳找到坑人“的哥”有不小的帮助。一位姓张的“的哥”说,首先要缩小寻找坑人“的哥”的活动范围,尽量在北边或者火车站附近寻找,而且时间应该是在晚上。另一位姓李的“的哥”建议刘慧芳前往派出所报警,借助警方之力画出坑人“的哥”的头像,到西安的出租车队一一排查。
冒领行为已触犯法律
引起这么大的公愤,坑人“的哥”会受到什么样的制裁?昨日上午10点,记者来到西安市出租汽车管理处法纪教育科,一位姓赵的工作人员在看了报道后,拿出一本《西安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五项不按规定标准收费或者在运营途中故意绕行的可以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吊扣出租汽车车辆运营证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或者吊销客运资格证的处罚。”他认为通过报道可以看出坑人“的哥”确实有故意绕行行为,至于冒领会受到什么处罚,他表示这已经超出了出租车管理处的管理范围。
“冒领在一定性质上就是诈骗。”陕西至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敏学解释,从法律角度看这件事情,主要是两个方面有违法行为:一方面,“的哥”明明知道三府湾汽车站的位置却将刘慧芳带到了另一个车站,并不还给乘客行李票据,这就是一种欺骗;另一方面,“的哥”拿着行李票冒领了刘慧芳的东西,并编造谎言欺骗寄存行李的司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坑人‘的哥’的行为已经触犯了法律,将会受到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本报记者 张颖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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