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昨日从天津市卫生局了解到,从5月1日起,卫生部发布的《处方管理办法》将正式施行。新《办法》对医疗机构的管理更严格,不仅要求医院根据自身特点制定自己的处方规范和指南,而且规定医疗机构购进的同类注射剂型和口服剂型各不得超过2种。
处方立规矩 两次违规取消处方权
现在,医疗机构都是按照卫生行政部门的统一规定来对处方进行管理,但各个医疗机构通常都各有自身的业务特点,在药品品种、用药特点等方面都有所不同。今后,社区卫生服务站、妇幼保健院、疗养院、门诊部、急救站、护理院等不同类别的医疗机构,都要根据本单位的性质、功能、任务制定本单位的处方规范和指南。
另外,医疗机构还要建立处方点评制度,对处方实施动态监测及超常预警,登记并通报不合理处方,对不合理用药及时予以干预。如果医生仍连续2次以上出现超常处方且无正当理由,医疗机构就要取消其处方权。
通用名购药 开药杜绝关系户
目前,虽然医疗机构基本上都要通过集中招标采购来购进药品,但最终购进的功能相同的同类药品数量可能会挺多,医生开药时可以根据关系的好坏选择开哪个厂家的药品。今后,医疗机构要按照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的药品通用名称购进药品,同一通用名称药品的品种,注射剂型和口服剂型各不得超过2种,处方组成类同的复方制剂为1-2种。
患者可选择 开药要写通用名
由于不同厂家生产的同类药品会有不同的商品名,而且也会出现价格高低不等的情况,如果医生按照商品名来开药,对于不具备医疗常识的患者来说,就失去了自行比较选择药品的机会。今后,医师开具处方要使用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的药品通用名称、复方制剂药品名称等,这样患者就可以自己选择价格最低的药品。
另外,处方上的药品名称应当使用规范的中文名称书写,医疗机构或者医师、药师不得自行编制药品缩写名称或者使用代号,书写药品用法时不得使用“遵医嘱”、“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每张处方不得超过5种药品,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3日用量。
据悉,卫生行政部门将定期对医疗机构处方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如果医生没取得处方权或者被取消处方权后开具药品处方,卫生行政部门将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将吊销其执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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