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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医疗机构管理办法修改并实施 个体诊所不可遍地开花

  本报讯记者从省卫生厅了解到,12日,经省人民政府重新修改后的《黑龙江省医疗机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开始实施。该《办法》对医疗机构的执业和监督等多个方面都进行了详细规定,其中包括“个人不得申请在农村乡(镇)、村设置医疗机构”,“未经医师(士)、助产人员亲自接产,医疗机构不得出具出生证明或死产证明”等内容。

农村不得设个体诊所

  据了解,在我省有六种情况不得申请设置医疗机构。其中包括:有国家规定不得设置医疗机构的情形的;男性在70周岁以上,女性在65周岁以上的;个人在农村乡(镇)、村设置医疗机构的;城市(含县城)设置非公立医疗机构数高出每万人口设置一个医疗机构比例的;拟设置的非公立医疗机构距公立医疗机构的距离不足1公里,并拟设置的诊疗科目与公立医疗机构诊疗科目重复的;医疗机构的名称不符合规定的。城市不可设个体接生诊所

  申请医疗机构不予登记的情况包括:医疗机构用房与居民共同使用同一通行道;不具备专科条件医疗机构开设肿瘤、精神、传染、结核病科;非公立医疗机构聘用在职卫生技术人员、聘用男性超过70周岁、女性超过65周岁的人员从事诊疗活动的(原办法为:非公立医疗机构聘用在职卫生技术人员、聘用男性超过70周岁、女性超过65周岁的人员、聘用无《行医许可证》的人员从事诊疗活动的);城市(含县级)的个体接生诊所等。特殊病案应永久保存

  《办法》规定,医疗机构对门诊、住院病人应当建立完整的病案。门诊病人超出15年不再来院就诊的,其病案可以下架登记销毁。住院病人病案保存期不得少于30年,特殊病案应当永久保存。

  未经医师(士)亲自诊查病人,医疗机构不得出具疾病诊断书、健康证明书或死产医学证明报告单等文件;未经医师(士)、助产人员亲自接产,医疗机构不得出具出生证明或死产证明。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和卫生站等不得开展计划生育手术,未经批准不得从事接生和治疗性病业务。离退休医生不得多处受聘

  医疗机构不得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未经登记机关批准,不得带徒从医。同时公立医疗机构离退休卫生技术人员取得《行医许可证》后,只能在一所医疗机构执业,不得多处受聘。

  违反本办法,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处以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黑龙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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