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处罚条例》(修订稿)报市法制办审查,市民可登录市法制办网站提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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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内闯红灯、超速第5次或违章停车第7次以上,每次将被重罚1000元。近日,市公安局将《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处罚条例》(修订稿)报市法制办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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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20日前,市民可登录深圳市法制办网站(http://fzj.sz.gov.cn)提出修改建议。
与《道路交通安全法》衔接
据了解,《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处罚条例》自1997年3月1日实施,2000年10月修订。它在全国率先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进行了规范,但由于是特区立法,仅在深圳经济特区的4个行政区内适用,不包括龙岗、宝安两区。2004年5月,《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龙岗、宝安两区交警以此为执法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89、90条授权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具体的道路通行规定,即只要不与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相抵触,地方性法规可以根据当地实际设定具体的道路通行规则,以作为法律、行政法规的有机补充。因此,两法并存是不违反有关原则的。
不过,两法相比,《条例》未涵盖《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所有内容,处罚力度高于《道路交通安全法》。众所周知的是,机动车闯一次红灯,《条例》规定罚款500元,而《道路交通安全法》则规定只罚款20至200元,两者之间相差悬殊。为与《道路交通安全法》有效衔接,我市从2005年开始酝酿对《条例》进行再次修订。
多次违规将被加重处罚
记者从市法制办网站公布的《条例》(修订稿)中看到,相当一部分条款取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处罚的上限,或仍严于《道路交通安全法》。如闯红灯这一项的处罚力度保持不变,仍执行罚款500元这一标准。一些近年我市重点打击或新出现的违反交通安全管理的行为,如故意遮挡或喷涂车牌,此次也被归入罚款500元这一档中。
在《条例》(修订稿)中,新增了对一些多次违规的行为将加重处罚的内容。
除了调整处罚力度之外,《条例》(修订稿)还在原《条例》的基础上增加了一些条款,进一步健全了法规。如增加了有关交通协管员的管理制度、进一步健全了对非法改装车的具体处罚措施等等。
本月20日前市民可提建议
据了解,从3月2日起至3月20日,市民可登录市法制办网站(http://fzj.sz.gov.cn)查阅该《条例》(修订稿),并提出修改意见,也可通过邮件等其他方式提出修改建议。市法制办地址:福中三路市民中心西座C5079,邮编:518035,电子邮箱:songl@fzb.sz.gov.cn。市法制办将根据公众意见和建议作出必要调整后,交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但目前还没有具体的时间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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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五次以上加重处罚
《条例》(修订稿)新增了对一些多次违法的行为将加重处罚的内容,处罚金额将翻番。如规定,机动车在一年内,第五次以上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每次处1000元罚款;第十次以上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每次处2000元罚款:(一)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指示;(二)逆行;(三)超过规定时速50%(不含)以下的。机动车一年内在明令禁止停车的地方停放、临时停车第五次以上的,每次处500元罚款;第七次以上的,每次处10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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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人冲红灯或被罚款
修订稿保留了原稿中对行人、乘车人行为和驾驶非机动车行为的约束,但对处罚的具体行为则根据当前实际稍做调整,规定几种情况将处警告或者50元罚款:
行人违反交通信号灯通过人行横道的;翻越、钻越交通隔离设施的;在机动车道行走、穿越、兜售物品或者向机动车驾驶人乞讨的;乘车人往车外抛撒物品或者妨碍机动车驾驶人操作的;驾驶改装、加装动力装置非机动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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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遮挡或喷涂车牌罚500元
闯红灯这一项的处罚力度保持不变,仍执行罚款500元这一严格标准。一些近年我市重点打击或新出现的违反交通安全管理的行为,此次也新增归类至罚款500元这一档中,比如,重型、中型自卸货车在禁行时间、路段通行的;不按规定悬挂号牌或者故意遮挡、污损车辆号牌的;擅自改变、加装车辆灯光装置,妨碍其他车辆安全驾驶的;在道路上学习驾驶,不按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路线、时间进行的;不避让或者穿插、超越警车及其护卫车队的,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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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造使用假牌证可拘留半月
《条例》(修订稿)新增了对制造假车牌和假车辆证件者的处罚内容,规定“伪造、变造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处1万元罚款。”但对使用者的处罚则由原先的2万元降低至1万,规定“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机动车,处1万元罚款”。扣留机动车后,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但无论是对制假者还是用假者,修订稿都作出了拘留5到15日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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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两次醉酒驾车吊销驾驶证
《条例》(修订稿)相对于原稿加重了对酒后驾车行为的处罚,在处罚额度上也取了国家《道路交通安全法》设定的上限,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3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500元罚款;
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处15日以下拘留和暂扣6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2000元罚款。一年内有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被处罚两次以上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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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快速撤离罚400元
去年我市开始实行交通事故快处快赔,为配合快处快赔的实行,修改后的《条例》(修订稿)中增加了一条:“发生轻微财产损失交通事故后,机动车可以移动,应当撤离现场而不撤离,妨碍交通秩序的,对机动车驾驶人处四百元罚款,并可以将事故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指定地点停放。对机动车驾驶人造成交通事故的交通违法行为处二百元罚款,但依法应处二百元以上罚款的从其他规定。机动车驾驶人依法主动撤离现场自行协商的,可以给予警告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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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报废车辆罚1万
《条例》(修订稿)规定,驾驶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路行驶的,将予以收缴强制报废,对驾驶人处1万元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所有人将达到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出售、赠予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给非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或者自行拆解报废汽车的,除了没收违法所得,还要处5000至2万的罚款。
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的,处500元罚款;超过额定乘员20%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处2000元罚款。客运车辆一年内超载被处罚两次以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50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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