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蓬莱讯 (记者 天波 刘静 通讯员 中健英姿)近日,蓬莱市出台《关于对损害经济发展软环境行为实施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规定如果出现损害经济发展软环境的行为,将追究责任,严重者还将被予以降职或辞退。
损害经济发展软环境的行为,主要指违反中央、省、烟台市、蓬莱市等各级关于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优化经济发展环境、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及其他有关政策规定的行为。追究责任的行为包括:在实施行政许可管理过程中擅自设定行政许可事项或继续施行已经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等11种行为;实施收费管理过程中,不按规定执行收费公示制,不公开本部门、本单位收费项目、依据和标准而进行收费的11种行为;在实施行政执法检查、处罚过程中,无法定依据或不按法定依据实施执法检查、处罚等6种行为;在行政事务管理中,不执行岗位目标责任制、首问负责制、一次性告知制、限时办结制等给管理服务对象造成不便或影响工作等8种行为;在推行政务公开过程中未将政务公开纳入本部门、本单位工作计划等6种行为;在行政收费和执法检查、处罚管理工作中向基层下达或变相下达收费指标、罚没指标等行为。
规定中严格要求各有关单位特别是进驻行政审批中心的部门,审批权要全部放在大厅,严格按照承诺时效办理。并接受群众的来电、来函、来人、网上投诉等,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5-10个工作日内调查处结完毕。对相关责任人,情节较轻的,通报批评、责令待岗培训;情节较重的,行政效能告诫,责令换岗;被有效投诉2次或行政效能告诫2次的,予以降职;情节严重的,予以降职或辞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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