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日报北京3月11日电背景现行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2款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该法自2004年5月实施以来,各方面对法律条文中关于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时,民事责任的承担的规定,一直存在不同理解,争议不断,要求修改该法的呼声较高。
扬州市公安局广陵分局文峰派出所民警陈先岩代表认为:“这条规定客观上造成了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之间的法律地位不平等、法律责任不平等,助长了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行路。关于交通安全的立法,应当以预防事故为主,应该从规范公民的交通行为、提高安全防范意识、明了社会责任、降低社会成本入手。”
《道路交通安全法》不能违背《民法通则》,就是要以公民交通行为的后果认定事故责任,确定民事责任、赔偿责任。他注意到,今年2月,媒体报道,美国纽约州为防交通事故出台新禁令,行人过街打手机、玩掌机将被罚款100美元;新泽西州则规定,骑自行车打手机要罚款250美元。罚款的原因是,人们在使用这些电子设备时,一旦出现险情,周围的人即便想要提醒他们注意也已力不从心,许多本来可以避免的交通事故就在众目睽睽之下发生了。出于预防事故为主的法规制定原则,陈先岩等十多名代表提出议案,建议修改《道路交通安全法》,将第76条第2款改为“(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由公安部门现场查验,根据交通行为人的责任,依据《民法通则》确定民事责任。”
特派记者 沈文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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