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通讯员 殷超记者宋宁华)丈夫以个人名义向他人借钱,离婚时双方约定婚姻期间的债权债务由双方各自承担,那么前妻有没有还丈夫借债的义务?闵行法院近日判决支持了王先生要求周先生和前妻张女士共同归还14万元的诉讼请求。
周先生和张女士原来是夫妇。2004年,周先生向王先生借了14万元,并写好借条表明一年后归还。后来,周先生与妻子离婚,双方约定婚姻期间的债权债务由双方各自承担。借款到期后,王先生找不到周先生,告到法院要求周先生和其前妻张女士共同归还借款14万元。
张女士辩称,周先生没有到庭,导致该债务无法查明。诉讼前,她从不知道有此借款,现她同周已经离婚,双方约定周先生的债务由周自己承担,所以不同意王先生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该借款虽以周先生名义向王先生所借,但形成于周先生和张女士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鉴于周先生和张女士未能举证证明这笔债务为周的个人债务,所以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由他们共同承担清偿之责。张女士向王先生承担还款责任后,可基于离婚协议向周先生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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