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北京3月12日电十届全国人大代表在审议物权法草案时普遍认为,草案已经成熟,建议进一步修改完善后,提请本次会议表决通过。
在12日举行的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主席团第二次会议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杨景宇向会议作了物权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不动产或动产毁损
权利人可要求恢复原状
草案规定:“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这一条修改为:“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
以集体名义作出决定
也不得侵害集体成员合法权益
草案规定:“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的负责人作出的决定侵害集体成员合法权益的,该集体成员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这一款修改为:“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其负责人作出的决定侵害集体成员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集体成员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返还遗失物不再规定具体时限
草案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自拾得遗失物之日起二十日内通知所有权人等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这一条修改为:“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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