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新闻网--成都晚报讯 :
(记者赖波张强)记者昨日获悉,省政府法制办将于近期就《四川省民办教育促进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举行听证。现在,对此条例关注的举办者、学校、教师、受教育者或其他人员可于2007年4月8日前向省政府法制办、省教育厅书面报名并简要阐述对征求意见稿和听证主要内容的观点,待遴选确定听证人员后另行通知听证时间和地点。
审批 省市县都有权限
关于民办学校的审批,“征求意见稿”中说:本科和本科以上教育、师范和医药类专科教育的高等学校,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批;高等职业技术学院(大专),由省人民政府审批;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由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普通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及其他中等教育机构由市(州)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普通初级中学、初等职业学校、小学、幼儿园及其它教育机构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教师 公办民办身份相同
“征求意见稿”提到,民办学校应当聘任专职校长,校长任职条件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标准,年龄可以适当放宽(不超过70岁)。民办学校聘任的专职教师数量应当不少于教师总数的三分之一;教师应当具备教师资格证等。民办学校教职工在教师资格认定、职称评定、岗位聘用、业务培训、表彰奖励、科研项目和课题申报、社会活动等方面,享有与公办学校教职工同等的权利。允许公办学校教师向民办学校合理流动。民办学校教师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正式录(聘)用的,原单位为其缴纳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的时间与被录(聘)用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民办学校教师是否应当参照公办学校教师交纳和享受养老、失业等保险?“征求意见稿”没有明确说明,只是表明“民办学校应依法缴纳基本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费。鼓励民办学校为教职工购买补充养老保险”。
招生 民办学校自主招生
在以往,民办学校招生和公办学校招生有一定的区别。此次“征求意见稿”中说,民办学校享有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同等的招生权,可以自主确定招生的范围、标准和方式;民办高等学校招收接受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民办学校制定或者调整对接受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收取的学费、住宿费标准,应当提出书面申请,按学校类别和隶属关系报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由审批机关报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并公示。民办学校可以自行确定对接受非学历教育的其他受教育者收取的学费、住宿费标准,并报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并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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