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代表关于“警察接替城管进行城市秩序管理”的建议引发各方热烈讨论
城管执法该如何管住违法自然人
话题缘起
全国人大代表张余庆等关于“警察接替城管进行城市秩序管理”的建议,在全国引起很大反响,网上网下更是讨论热烈(本报3月5日A7版曾作报道)。
代表指出,国家没有法律或行政法规对城管这支队伍执法主体资格进行法定化,没有法律或法规赋予其针对自然人的有效执行手段,导致这支执法队伍执法颇受社会争议。因此,建议成立综合执法警察部门,并首先在深圳试点。同时,修改《治安管理处罚法》,对严重危害人民身体健康和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无证诊所、私宰生猪、无证经营、生产伪劣假冒产品等违法行为的违法自然人限制人身自由。管理城市秩序的警察,和交警、森警、消防警等一样,只是一个警种。这一建议究竟是否切实可行,到底有没有作用,各方人士各有不同观点。对此,本报记者连线采访了相关部门负责人和市民,倾听大家的看法。
焦点1
警察接替城管执法是否有必要?
正方观点:城管执法无法可依处境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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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银彬树:城管管的一些事,本来就是公安部门的职责和义务,像巡警条例规定本来就有现在城管所管的事情。
深圳某通讯企业工程师阎青:一些城管队员有时在执法时不太文明。既然问题得不到解决,城管改革就应该在体制上多想想。
反方观点:城管编入警察不利机构精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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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5600438:如果按照代表的说法,利用警察对自然人约束的强制力有效制止,可预防破坏城市秩序的行为演变为犯罪行为,照此推理,税收要成立税警,环境保护要成立环境警,工商、技术监督岂不都要成立警察,这样就会出现警察一局、二局、三局……政府精简机构从何谈起啊!
某新闻周刊记者苏军:体制改革的方向应当是削弱警察权力而不是加强。我们应该深入研究城市管理体系,而不是用“警察”去替换“城管”,如果满大街都是警察,老百姓就认可了吗?我看未必。
焦点2
警察接替城管执法是否真正有效?
正方观点:警察接替城管执法将增威慑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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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某通讯企业工程师阎青:在街上时常发生城管队员和小商小贩争执甚至打架的现象,如果是警察管,可能会好一点,至少警察有枪,可以扣留你,起到威慑作用。
招商局办公室工作人员黄小姐:内地人到香港都不敢随地吐痰,因为若给警察逮着,要罚1500港元,多次违法还会收到传票,谁不怕呢?而我们这边,城管只能驱赶,没收物品又不值钱,治不了根,应该让警察管。
反方观点:警力不足工作压力大管不过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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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功夫茶:我国警力严重不足,管不来那么多事,协警员和警察的比例基本1:1,就说明了问题。首先要弄清警察这个职业是做什么的,再讨论城市管理由谁牵头,不要把什么事都推到警察头上,这既不合理,更不用说适用于哪条法律。
深圳某派出所民警:现在警察的压力很大,一般老百姓可能不知道。拆迁要警察、查税要警察、打假要警察,不知道以后医院护理是不是也要警察?乱摆摊等事,神出鬼没,警察管得过来吗?
焦点3
警察接替城管执法会否削弱社会治安管理功能?
正方观点:强加城管执法会削弱警察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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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某派出所民警:非警务活动严重违反了人民警察法的规定,现在又提出设立城管警察,扩大公安机关职能,其结果只会使公安机关职能错位,增设警种还将增加财政负担,警种过密过细本已是现代警务改革大忌。
网友功夫茶:每一个部门都有其特定职能,警察不是万金油,他们处在社会治安一线,如果再强加给他们一些莫名任务只会异化警察的社会角色,削弱警察对社会治安管理的这一最基本功能。
反方观点:管理城市秩序是警察职能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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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山区世纪村退休干部魏万杰:在日本,对乞讨、吐痰和随地大小便、抛垃圾等城市管理违法行为都是由警察负责执法,新加坡、香港等地也是如此,但这并没有影响到他们打击犯罪行为。
招商局办公室工作人员黄小姐:现在110都扩充了许多社会服务功能,比如送病人上医院、帮忘带钥匙的居民开门等,都受到了群众好评,并没有数据证明影响了他们抓坏人。警察接替城管,实际上是城市管理资源的有效整合。
焦点4
提高城市管理水平还要其他路径吗?
观点一:提高公民遵章守法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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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IP:218.56.45.:社会事务管理是复杂而多样的,也不能仅靠一个部门来管。警察是国家机器,如果动用国家机器来管理像随地吐痰这样的事务,岂不是用导弹打蚊子?
观点二:创造就业岗位完善社保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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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某通讯企业工程师阎青:城管有管理的难度,摊贩有谋生的难处,和谐社会讲的不是矛盾深化,而是让百姓过上幸福安康的生活。这就要求政府要学会引导,创造更多的就业和工作岗位,完善的生活、医疗保障体系,那时就不会有那么多人在城市大街上乱摆摊设点了。后方联动
深圳市城管局局长吴子俊建议设立简易法庭专司城管案件
针对全国人大代表张余庆等提出修订法律,成立城管综合执法警察部门,解决对违法自然人执行难的建议,深圳市城管局局长吴子俊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这一代表建议所反映的问题,目前正是各地城管普遍遇到、亟须解决的问题,城管部门将组织力量开展调研。
吴子俊表示,对自然人处罚不到位,是多方面因素造成的。大多违法行为人都没有认识到城市管理法规也是行政法规体系的组成部分,与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一样,违反了要承担法律责任。市民对自然人违反城市管理秩序行为同样存在认识误区。根据香港、新加坡城市管理的一些做法,创新城管体制查处违法自然人势在必行。
他建议,先要修订相关法律法规,增加自然人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法律责任,可以对其进行拘留或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全国人大修改《行政处罚法》,将实施简易处罚程序的条件和当场收缴罚款的条件放宽。建议深圳利用特区立法手段,在全国率先制定《行政即时强制措施规定》,赋予执法人员必要的执法手段。比如,行政执法人员有权核实违法行为人身份
、住址等资料,如当事人拒不配合,可以强行扣押调查。
另外,可借鉴新加坡、香港管理模式,在法院内部设立专司城管案件的简易法庭。城管执法人员可将违法行为人移送到法庭检控。并借鉴宝鸡、泸州等地的做法,单独设立城管警察部门,与行政执法人员一起上路巡查,积极推行城管公安联合机制。
(本报北京3月13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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