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死刑案件核准权工作正式展开。
最高人民法院是如何开展复核工作的?怎样保证死刑案件质量?如何杜绝冤错案件发生……针对两会上不少代表委员提出的这些问题,新华社记者第一时间连线最高人民法院负责人。
问题一:死刑复核工作如何进行?
对于这个问题,最高人民法院负责人表示,死刑复核程序属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适用于死刑案件的一种特别程序。与对一、二审程序的规定不同,刑事诉讼法对死刑复核工作并没有规定开庭审理。
这位负责人表示,最高人民法院进行死刑复核工作十分慎重、严格。依法由三名法官组成合议庭,采取书面审查和讯问被告人相结合的方式办理。复核工作一般采取书面方式,合议庭成员通过全面审阅案件卷宗,了解案件的事实、证据、审判程序以及适用法律等情况,并写出书面的审查报告和处理意见。对确有必要的,应该提讯被告人,当面听取被告人的意见。对证据有疑问的,可以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到案发现场进行调查。死刑案件复核期间,被告人委托的辩护律师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辩护意见。辩护律师提出听取意见要求的,人民法院也可以听取辩护人的意见。
问题二:是否会大幅度减少死刑?
这位负责人表示,“保留死刑、严格控制死刑”,是党和国家一贯的刑事政策。人民法院贯彻这一刑事政策,就是要严格控制和慎用死刑。
他进一步指出,最高人民法院贯彻落实这一政策措施,一是要严格掌握和统一死刑适用的标准,确保死刑只适用于极少数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二是完善死刑案件的诉讼程序,统一死刑案件的证据标准。对于非法取得的言词证据要坚决依法排除。要坚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裁判原则,做到“有罪则判,无罪放人”。三是要运用好死缓制度。死缓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创举,既能依法严厉惩罚犯罪,又能有效减少死刑的执行。四是要更加注重贯彻执行宽严相济的基本刑事政策。对具有自首、立功、从犯等法定从轻、减轻情节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般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对于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案件,因被害方的过错行为引起的案件,案发后真诚悔罪并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的案件,应慎用死刑立即执行。”这位负责人特别指出。
问题三:是否会大量减少经济犯罪的死刑适用?以后是否不再对贪官适用死刑?
针对这一问题,这位负责人明确指出,依法从严惩处贪污、贿赂等严重经济犯罪分子,保障国家经济安全,促进反腐败斗争深入进行,是人民法院长期坚持的一项重要工作方针。
他表示,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对少数几类严重的经济犯罪可以判处死刑。“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不论是经济犯罪案件,还是其他犯罪案件,其死刑适用的标准和条件是非常严格的。
“对罪行极其严重的经济犯罪分子,包括罪行极其严重的贪污、贿赂等腐败犯罪分子,人民法院将一如既往,严格依法适用死刑。”这位负责人表示。
问题四:如何杜绝冤错案件发生?
“冤错案件之所以最终铸成,与侦查、起诉、审判等多个环节存在疏漏有关。”这位负责人说,“确保死刑案件审判质量,杜绝冤错案件的发生,是人民法院依法担负的重大责任。”
他表示,最高人民法院将采取一系列措施防止冤错案件的发生。复核死刑案件,要对原审裁判的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和诉讼程序进行全面审查。合议庭每一名法官都要阅卷,并写出书面审查意见。原则上都应当提讯被告人。在证据审查方面,要坚持证据裁判原则,排除非法证据和存疑证据。在死刑案件核准中,要坚持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标准。
“冤错案件发生的原因虽然是多方面的,但说到底,还是人的因素所致。”这位负责人说,最高人民法院将通过各种途径,强化刑事法官的责任意识,培育刑事法官良好的职业素养,提高刑事法官的司法能力。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将同各中、高级法院一起,共同努力,不断提高一、二审死刑案件审理质量,确保报请核准的每一件死刑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
问题五:上访、闹访情况会不会集中到北京?
最高人民法院负责人表示,解决这类问题,一是要保证死刑案件的公正审判,通过公开、透明的审判程序,做出公平、合理的判决,使当事人感受到法律的公正,接受法院的判决。死刑案件复核程序只是最终的救济程序。因此,最高人民法院一直强调要做好一、二审工作,要在一、二审阶段妥善解决存在的问题和矛盾,这是解决上访问题的根本途径。二是要大力宣传国家的死刑政策,在全社会培育严格控制死刑适用的人文环境。要逐步改变老百姓中普遍存在的“杀人偿命”的报应心理,减少因“人命”案件引发的上访。三是要完善涉诉信访工作机制。各级法院都要充分运用法律和政策,积极争取各方面的支持,耐心细致地对当事人进行说服教育,及时做好疏导工作,切实维护司法权威,确保社会稳定。
问题六:将来是否会公布死刑数字?
这位负责人表示,在人民法院的司法统计表中,死刑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数字是与被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的数字合并统计的。这些数字,每年3月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报告,并刊登在最高人民法院公报等公开出版物上。
问题七:是否存在未经死刑犯同意利用死刑犯器官问题?
这位负责人表示,对于死刑犯器官的利用问题,我国有严格的限制性规定。从实际情况看,死刑犯器官的利用是极个别的。我国移植器官的主要来源是公民作为遗嘱的自愿捐赠。对于一部分罪行极其严重、依法被判处死刑的罪犯,在他们自愿提出并签名或者经其家属同意,并征得司法部门严格审查批准的情况下,医疗卫生和科研部门才可能利用这些罪犯的器官。这与其他公民自愿在去世后捐赠遗体或者器官是一样的,要求是一致的。
“一个人能够自愿将自己的身体器官捐献出来拯救其他人,这是一种非常宝贵的人道精神。死刑犯自愿捐赠身体器官,不违背法律,符合人类利益,这种意愿应该得到尊重。”这位负责人说:“对于死刑犯器官的利用,我们将一如既往地严格遵守法律的规定,切实保障死刑犯的权益。”
新华社记者 田雨 崔清新 李兴文
本版值班编辑 常志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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