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日报报道 (记者齐文洁)3月1日起,新的《南京市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开始施行,给今后面临拆迁的鼓楼等江南八区农村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带来一系列新的利好政策。昨天市政府召开新闻发布会,联合相关部门负责人共同进行权威解读。
拆迁管理责任单位明确为区政府
据介绍,新办法共7章50条,适用于玄武区、白下区、秦淮区、建邺区、鼓楼区、下关区、雨花台区、栖霞区。其他区县由当地政府自行组织修订相关政策,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为明确管理责任,该办法明确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实行属地负责制,辖区的区政府为责任主体。市政府还将就此对各区实行绩效考核。
配建拆迁安置房,基准价有望比经济适用房低
新办法中规定,征地房屋拆迁中,住宅实行货币补偿的,被拆迁人可以申购拆迁安置房,实施产权调换。就此,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许明解释说,拆迁安置房可以享受经济适用房政策,但不再由市房产局统一组织,而是由各区政府在本辖区内按照“相对就近”的原则组织建设、供应和管理。确因规划、土地等原因需跨区建设的,必须报市政府批准。拆迁安置房的价格实行基准价格区间制度,根据不同区域实际情况,参照经济适用房定价体系,适时制定并公布。许明分析说,由于拆迁安置房销售成本较低等因素,其基准价将会适当低于经济适用房。
拆迁安置房每户最多买220平方米
申购拆迁安置房对面积有严格限定。被拆迁农户只能用拆迁补偿款(包括原房拆迁补偿款、购房补偿款和区位补偿款三部分)来申购,不得使用其他补偿费用和其他钱。而且每户最多买建筑面积220平方米。人口较多、住房特别困难,确需多购的,须经审核批准,且同一户籍家庭人口人均最多可购30平方米。对于超出的面积,实行准市场价供应。其中,超出面积在10平方米以内的,超出部分按所购拆迁安置房基准价计算;大于10平方米的,全部超面积部分均要按基准价格上浮50%付款。
购房补偿款可以“水涨船高”了
原有办法中对被拆迁房屋的补偿标准是固定的。许明说,当初定的标准和经济适用房差不多。但随着经济社会发展,经济适用房供应价格已经上涨,导致在操作中老规定标准被突破,还造成了攀比之风。因此,新办法将购房补偿款与拆迁安置房基准价格挂钩,拆迁安置房位于现有绕城公路以内的,购房补偿款可以按基准价格的70%确定;拆迁安置房在绕城公路以外的,购房补偿款按基准价格的80%来确定。新办法还规定,住宅房屋被拆迁人自愿放弃申购拆迁安置房并经公证的,才可以领取货币补偿款。补偿安置不再允许自拆自建原来征地房屋拆迁中“自拆自建”的补偿安置方式,此次被调整为“统拆统建”。许明解释说,这是因为随着小城镇建设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自拆自建的形式容易造成乱搭乱建和二次拆迁。统拆统建中,新宅基地面积标准仍为每户不超过135平方米。住宅房屋实行统拆统建的,其拆迁补偿款由原房补偿款和建房补助款两部分组成。拆迁人还应增加总额的25%作为公用设施配套费,由所在街道办事处包干使用,专项用于公用设施配套建设。对于被拆迁人将房屋出租的,新办法规定拆迁单位只需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不用再去一家一家和承租户商谈。承租人的损失补偿由被拆迁人和承租人按出租协议或双方协商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