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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成以上“反对”意见被采纳

  据新华社北京3月13日电(记者李薇薇杨维汉)现在,我国行使法律监督职能的各级检察机关更加自觉地接受人民监督,把原本相对封闭的“权力”运行充分地展示在“阳光”之下。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贾春旺13日向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作工作报告时指出,目前全国已有86%的检察院开展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试点工作。

2006年共有5191件拟作撤案、不起诉处理和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决定的职务犯罪案件进入监督程序,其中人民监督员不同意办案部门原拟定意见的252件,检察机关采纳178件,对未采纳的依据事实和法律向人民监督员作出了说明。

  “人民监督员的不同意见中,有七成以上被检察机关采纳,这个比例充分说明了人民监督员制度在促进公正执法、保证办案质量、增进司法民主等方面所起的作用。”全国人大代表、安徽省淮北市委书记花建慧说。

  据了解,我国检察机关为加强对查办职务犯罪工作的外部监督,从2003年8月份起开始推行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3年多的时间过去了,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稳步推进,不断深化,取得明显成效。截至2006年12月底,全国共有2825个检察院开展了试点工作。试点院的总数占全国各级检察院总数的86%。选任了人民监督员21962名。各级试点院累计监督职务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而检察机关拟维持逮捕决定、拟撤销案件、拟不起诉的“三类案件”15736件。

  “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全国人大代表、湖南省检察院检察长何素斌说,“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不仅增强了办案的透明度,也给办案人员带来了压力,促使检察人员转变执法观念,更加注重依法办案和文明办案,在证据收集、固定、审查等方面更加认真负责,切实把好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和法律适用关,办案质量有明显提高。”

  据统计,2005年检察机关直接立案侦查案件的撤案率、不起诉率同比下降了0.98个百分点和4.4个百分点;2006年的撤案率、不起诉率同比又下降了0.3个百分点和0.9个百分点。实践证明,由来自社会各界的人民监督员监督检察机关查办的职务犯罪案件,及时提出监督意见,强化了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刚性的外部监督机制,对于促使办案人员的执法作风进一步改变、执法行为进一步规范,对于有效防范案件处理中可能发生的冤错和偏差等起到了很好的作用。

  “要完善检察机关内部监督制约,推动人民监督员制度规范化、法制化。”全国人大代表、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张耕道出了人民监督员的发展方向。让“法律监督”硬起来

  对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督促侦查机关立案16662件。对应当逮捕而未提请逮捕、应当起诉而未移送起诉的,决定追加逮捕14858人、追加起诉10703人。对违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提出纠正意见2846人次……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贾春旺13日向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作工作报告时列举的数字表明,2006年,我国检察机关全面履行对立案、侦查、审判和刑罚执行活动的法律监督职责,突出监督重点,加大监督力度,增强监督实效。

  贾春旺介绍,检察机关强化监督的重点之一就是司法机关“执法不严、打击不力”等问题,其次是侵犯诉讼参与人合法权益问题。“对违法动用刑事手段插手民事经济纠纷等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督促侦查机关撤案4569件。对不符合逮捕条件的,决定不批准逮捕96382人;对依法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证据不足的,决定不起诉7204人。对侦查活动中的违法情况提出纠正意见11368件次……”在2006年,不仅检察环节继续保持了无超期羁押,检察机关还监督纠正超期羁押233人次。

  依法进行审判监督也是检察机关的“监督重头”。一年间,各级检察机关加强对有罪判无罪、无罪判有罪、量刑畸轻畸重案件的监督,对认为确有错误的刑事判决、裁定提出抗诉3161件;对刑事审判活动中的违法情况提出纠正意见2200件次。在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监督中,检察机关及时受理和审查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申诉,提出民事、行政抗诉12669件,提出再审检察建议5949件。

  此外,在2006年,各级检察机关还注意在诉讼活动监督中发现执法、司法不公背后的职务犯罪线索,完善查办司法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工作机制,立案侦查涉嫌滥用职权、徇私枉法、索贿受贿等犯罪的司法工作人员2987人。

  高检报告直面自身“四点不足”

  “在总结成绩的同时,我们也清醒地看到,检察工作与党和人民的要求相比仍有不少差距。”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贾春旺13日向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作工作报告时,面对代表坦诚相告检察机关自身面临的“四点不足”。

  ——法律监督职能作用发挥得不够。监督意识不强、履行职责不到位的问题在一些地方仍然存在,群众反映强烈的一些执法、司法不公问题没有得到有效监督纠正。

  ——法律监督能力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还不适应。一些检察人员执法水平不高,执法方式简单,不注意化解与案件相关的矛盾,不善于做群众工作,影响执法效果。

  ——执法不严格、不规范的问题仍有发生。有的不严格执行法律和办案制度,不注意依法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有的受利益驱动办案,违法扣押、冻结和处理涉案款物。

  ——检察队伍的纪律作风建设有待进一步加强。有些检察人员为民执法的意识淡薄,执法不文明、不公正,有的甚至执法犯法、贪赃枉法。个别领导干部严重违纪违法,造成了恶劣影响。

  全面推行答疑说理制度

  “不少地方检察机关实行了不批捕、不起诉等工作环节的答疑说理制度”。新的一年里,“全面推行不批捕、不起诉答疑说理制度,把定纷止争、化解矛盾、促进和谐融入执法办案全过程。”仔细阅读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不批捕、不起诉答疑说理制度”两次进入记者视野。

  的确,不少地方检察机关已经开始探索改进执法方式、耐心释法说理的新途径。

  “检察人员对不捕、不诉的案件,针对侦查机关、案件当事人的疑问和异议,耐心释法说理,既做好与侦查机关的协调配合,又依法对案件作出了处理,解决了与案件相关的矛盾和问题。”全国人大代表国家森说。

  去年检察机关立侦职务犯罪一半以上是“大案”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贾春旺13日向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作工作报告时指出,在2006年,全国各级检察机关共立案侦查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案件33668件,已侦结提起公诉29966人。

  “在这之中,立案侦查职务犯罪大案有18241件,占到了一半以上。”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负责人介绍,为深入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各级检察机关加强了跨地区的协作和配合,提高发现和突破大案要案的能力。“这些大案中,贪污、受贿百万元以上的案件就有623起。”

  职务犯罪大案:是指贪污贿赂5万元以上、挪用公款10万元以上的案件和渎职侵权重大、特大案件。《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渎职侵权重特大案件标准(试行)》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人死亡2人以上或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为重大案件,致人死亡5人以上或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为特大案件。

  据了解,在2006年,各级检察机关立案侦查涉嫌职务犯罪的县处级以上国家工作人员2736人,其中厅局级202人、省部级6人。

  加强死刑案件监督确保办案质量

  “高度重视死刑案件办理工作。针对死刑案件核准权统一收归最高人民法院行使、死刑第二审案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开庭审理的情况,最高人民检察院下发文件,强调要切实依法做好可能判处死刑案件的批捕、起诉工作,严格把好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和适用法律关,依法加强对办理死刑案件全过程包括死刑复核的法律监督,确保办案质量。”1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中,专门用一个段落,对死刑案件的法律监督进行说明。

  积极配合法院,更要依法监督。在死刑案件二审开庭这项工作上,检察机关的态度很明朗。2006年9月,“两高”共同发布了《关于死刑第二审案件开庭审理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的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了死刑、死缓案件二审开庭范围,保障了被告人辩护权等合法权益。

  同时,检察机关不忘法律监督职责。各省级检察院开展以刑讯逼供为重点的侦查监督,注重从被告人辩解和证据审查中发现非法取证的线索,依法核查;开展对死刑案件一审、二审审判活动的监督,促进审判公正;开展对死刑案件第二审裁判结果的审查评析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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