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最高人民法院指导各级人民法院充分发挥行政审判职能作用,依法受理和审理行政诉讼案件,有效化解官民矛盾,努力推进官民和谐的社会关系的建立。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13日向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作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时说,2006年,各级人民法院对应当撤销的违法行政行为,依法判决撤销,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肖扬在报告中介绍,人民法院正在依法探索行政案件处理新机制。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庭长赵大光把这个新机制称作“和解”机制。
具体来说,依据行政诉讼法关于被告改变具体行政行为可以允许原告撤诉的规定,在充分尊重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基础上,人民法院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建议由行政机关完善行政行为,补偿行政相对人的损失,由行政相对人自愿撤诉。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统计显示:2006年,在全国法院审结的行政案件中,行政机关完善或改变行政行为后,行政相对人自愿撤诉的32146件,增进了人民群众与行政机关的相互理解和信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