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海口3月13日讯(记者李灏)因家人没人收看电视了,用户去办理有线电视报停手续时,被告知,除了要补交一定的收视费外,还要缴纳罚金和滞纳金。住户愤怒投诉,认为这是典型的霸王条款。今日,海口消委会部门通报该宗典型案例,并认为:有线电视公司做法已涉嫌强制消费,其合同也涉嫌“霸王条款”。
个案投诉:
不看电视了咋还要交罚金
蔡先生是海口龙昆北路盛海大厦的住户。近日,他向海口工商12315台投诉,称2005年10月19日,他到海南广电有线网络有限公司办理了自家有线电视入网的手续。当时,向对方缴纳了2005年11月至2006年4月30日期间的收视费。
蔡先生说,由于从2006年3月份以后,一家人因故一直没人收看电视,所以去年4月底缴纳的收视费到期后,他就没有再继续缴纳。想不到的是,在今年的3月10日,他前往海南有线电视华海路的营业厅去办理停机手续时。该营业厅的营业员告诉他,有线电视信号停止发送时间为2006年9月,而不是5月初。为此,蔡先生需缴纳2006年5月1日至当年9月30日期间的所有收视费,而且还要另外缴纳罚金20元,滞纳金50元。
蔡先生随后向龙华区消委会投诉。他认为,这是典型的“霸王条款。”
公司答复:
收费都经物价部门批准
3月12日下午,蔡先生和负责处理投诉的龙华区消委会工作人员来到了位于海口华海路的有线电视收费营业厅。工商人员随后与海南有线的客服部门取得联系,将蔡先生的投诉内容传真过去。对方表示,所有收费都是经物价部门批准的,并可以出示相关文件材料。
13日上午11时,在海口工商局龙华工商所12315值班室里,记者见到了海南广电有线网络公司客服部人员送来的相关文件材料。在该公司所提供的《海南省物价局关于有线电视用户安装工料费标准备案的通知》里,记者没有找到有关滞纳金的收费项目。对此,该公司客服部陈小姐解释说,其公司所收取的滞纳金是参照海南服务行业相关计算方法的,实行50元封顶制。关于收取20元的罚金,陈小姐说,这20元其实就是省物价局文件“琼计价格[2003]47号”第二款第三条:困欠费中断信号,需要重新申请开的,每次收取20元。陈小姐说,她们公司的所有收费标准都经过省物价部门批准并实施的,并在营业厅的醒目位置对大部分收费标准进行了公示。消费者缴费时应该是一目了然。
用户质疑:
协议条款为“霸王条款”
对于公司方的解释,蔡先生在仔细看了《海南有线模拟电视服务协议》后,认为里面含有多项对用户的不公平条款。
他认为,首先,根据《协议》之缴费规定,有线电视收视费按照“先缴费,后收视”的原则,因此不缴费即不收视。用户如不缴费,即视为不收视,有线电视公司何时切断信号与用户没有关系,用户只按缴费期限来收视,所以用户不存在所谓的欠费;
其二,即使有线电视公司收取用户欠交的收视费,按《协议》之违约责任第三条规定,也只能收二个月的收视费,并以这两个月的收视费为基数,从第三个月起按每日3‰的滞纳金算。但有线电视公司却要自己交5个月的收视费,并以5个月的收视费为基数,从2006年5月1日起按每日3‰算;
其三,这份《协议》中有关对违约责任的规定对用户不公平。有线电视公司如不能正常提供的电视信号,只是免收这期间的收视费,而如果用户不交费则需缴纳罚金和滞纳金。如果这样的话,有线电视公司违约也应交纳罚金和违约金,双方才算对等合理。
公司再回应:
协议是在自愿前提下签订
对蔡先生在投诉信中列举的几大质疑,有线电视公司在其回复函中称,在公平公正、双方自愿的前提下,用户与该公司签定了《协议》,客户不使用信号,须在费用使用完前办理报停手续,否则视同正常使用。蔡先生于2006年4月30日到期,但蔡先生没有按相关规定办理报停手续,公司仍然对电视线路进行正常维护,16元费用是公司的收视维护费。
第二、公司已上门发放催缴通知单和电视催告,但蔡先生没有及时进行续缴费用。公司于2006年9月27日中断其信号。按照《协议》的相关规定,用户如果愈期二个月不缴纳收视费,公司有权随时停送信号,从停送信号的第7日起将按欠费阶段收视费的每日3‰收取滞纳金。所以不存在消费者所说的那些问题。
消委观点:
有线电视公司涉嫌强制消费
对这宗投诉,海口龙华区消委会有关负责人士认为,首先有线电视公司涉嫌强制消费。因为根据该公司“先付款、后接受服务”的规定,消费者交了多少个月的钱,有线电视就应提供多少服务。在缴费到期后,接下来的时间内是否要继续交费收看电视,消费者有自由选择权。如果消费者没有续交,那就等于消费者选择了不收视,有线电视公司有权利停止信号。
在消费者没有续交费用的情况下,如果有线电视公司继续开通信号,并且以此要求消费者交钱,这就涉嫌“强制消费”。退一步来说,就算消费者不缴纳收视费2个月,有线电视公司也只能收取这2个月的收视费。从停止电视信号的那一天起,有线电视公司就不能收取所谓的滞纳金。
该负责人还认为,有线电视公司与用户签订的收视服务协议是一张格式合同,消费者要想看有线电视就只能选择接受该协议,没有商讨更改的余地。这对消费者来是说是不公平的,涉嫌霸王条款。
正值315活动到来之际,本报在此特别开通热线66810222、66810221,欢迎社会各界人士对此种收费是否属于强制消费和霸王条款,来发表观点和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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