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史永庆)在我市机关事业单位上班的清洁工、驾驶员等临时工,将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近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出台机关事业单位临时聘用人员参加养老保险实施意见,规定这些临时工的养老保险登记必须在年内办理完结。
单位个人缴费比例
临时聘用人员当年度的缴费基数以其上年度工资总额为基础核定。临时聘用人员月平均工资超过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1993年3月至1997年12月为2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月缴费基数;月平均工资低于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核定月缴费基数。
养老保险的单位缴费比例为20%%;个人缴费比例按对应年度企业职工的个人缴费比例执行(目前为百分之八)。
单位应补缴保险费
机关事业单位现在使用的临时聘用人员,应于2007年12月31日前办理参保登记手续;2007年12月31日以后机关事业单位由于工作需使用的临时聘用人员,应于使用之日起30日内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实施意见规定,现仍在本单位工作的临时聘用人员,机关事业单位应从与之建立或形成劳动关系之月起,为其办理参保并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但原重庆市的机关事业单位临时聘用人员,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时段最早不得超过1993年3月;原万县地区、涪陵地区、黔江地区的机关事业单位临时聘用人员,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最早不得超过1992年4月。
个人可续养老保险
临时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可以个人身份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2006年10月1日前已经与机关事业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临时工,如自愿申请补办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期间养老保险,只要其具有本市户口,且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受理时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可凭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及与机关事业单位建立或形成劳动关系和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原始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等资料,于2010年12月31日前,在其户口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个人身份参保,按规定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