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快报讯昨天商务部信息化司首次发布《关于网上交易的指导意见(暂行)》。在强调交易安全的同时,仅要求“交易各方应在适当的时间将自身与交易有关的真实信息告知对方”,对于交易方是否必须营业许可以及纳税等问题并未提及。
《意见》中指出,为了避免纠纷产生,交易各方可以自行保存各类交易记录,以作为纠纷处理时的证据。大宗商品、贵重商品与重要服务的交易,可以生成必要的书面文件或采取其他合理措施留存交易记录。
此外,《意见》还建议交易双方,了解交易相对方的真实身份。如果一方拒绝提供基本身份信息,另一方要谨慎对待,慎重交易,警惕和防范利用网上交易进行欺诈的行为。(黄乐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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