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论
全国政协委员王翔在向全国政协十届五次会议提出的一条建议中说:依照铁道部28年前的法规,穿越铁路被火车撞死,一条人命赔偿300元。在以人为本的今天,这一现象实在难以让人理解。王翔委员的建议,道出了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此类“暂行”多年、早已时过境迁的法律法规应“提速”修改。
所谓暂行规定,从字面上理解,是指短时间实行的法令规章。换言之,是囿于某种条件限制,在某个特定阶段或时期,不宜制定正式法规来管理某项社会经济活动,而以暂行法规代之。如此说来条件一旦发生变化和成熟,就理应立即修改或废除暂行规定和条例。否则的话,暂行法规和条例就等同正式法律法规了。所以,暂行也应有一定“有效期”,时间不能过于长久。
可是,在我们的现实生活,暂行规定常常一暂行就没完没了,暂行实则演变成“长期执行”。比如说,我们应对高温的法规仍旧是47年前的;暂住证的法律依据仍然是1958年的;投机倒把暂行条例是1987年制定的,距今都20年了……在笔者看来,暂行规定之所以一暂数十年,甚至长达50年,究其原因,一方面相关职能部门的不作为。与此同时,一些部门长期对暂行规定和条例“睁只眼,闭只眼”,很可能是利益驱动使然。况且,就目前而言,对这种行政不作为,国家还尚没有问责的先例。要想彻底根除这些不合时宜的暂行规定和办法,另一方面,国家要组织相关部门,对暂行规定进行一次“大扫除”,对过时的暂行规定要立即取消,或制定出修改时间表;另一方面,对那些怠于立法或修法的行为进行积极问责,唯此,“古老”的暂行法规才会在公众的视野中永远消失。
吴睿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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