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城市晚报报道
“省消协将成立消费者维权执法大队”,在今年1月份,吉林省消协透露了这个消息。一直以来消协是否应该有执法权,及有执法权是否合法问题都是人们讨论的热点,而现在吉林省消协不但要有执法权,还要成立执法大队,近日记者请有关专家为其做了一个“可行性研究报告”。
吉林省常春律师事务所的律师说,从法律上消协获得执法权是成立的,因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但在实际中,行政机关委托某个机构实施行政处罚的情况是很少见的。按照有关规定,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打击假冒伪劣商品的职能部门是工商局,但可能消协接待的消费者比工商部门更多,也更了解情况,省工商局委托省消协行使部分执法权是可以理解的。
吉林省消协工作人员在1月中旬透露将成立执法大队时,也称是受省工商局委托成立的。除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外,省人大早在上世纪90年代出台了一个法规,提出像省消协这样的组织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获得执法权。
吉林省社科院社会学所的所长付诚说,以省消费者协会来说,究竟它是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的一个办公部门,还是一个纯粹的社会团体,或者是介于两者之间,目前他也没有一个明确的概念,因为似乎政府部门与社会团体的特点都有一些。记者也了解到,省消协的工作人员与省工商局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中心基本为一套领导班子,而12315申诉举报中心是省工商局的一个部门。无论从哪一点来说,消协获得执法权都有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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