访谈现场 |
刑事和解不是“花钱恕罪”
主持人:曲教授讲每个案子留给人们的印象都是不一样的。有些案子主张是不一样的,有的不单纯是轻伤害案件,有的不单纯是伤害案件,这样产生的结果有没有可能带来负面效果?伤害比轻伤害重,当事人双方有没有可能出现和解?
曲新久:你说的有道理。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检察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若干意见中有一条,要全面掌握宽严相济的行为。刚才讲了在重大刑事案件中,非常严重的案件就不能调解。
曲新久:再比如,一个个体户雇了工人运输,或者是推销产品,中间工人拿着钱就跑了。个体户不是单位,如果是公司就是职务侵占,公安机关就必须管了,个体户是个人,法律上讲是侵占罪,这个时候即使被害人千辛万苦的把人找来送到司法机关。司法机关也可能会说,这是一起自诉案件,他们不管就放人。但是这个人放了再找回来就很困难了。这时候该怎么办?就该严了,比如,公安机关有24到48小时的拘留权,否则,被害人好不容易找到的嫌疑人就有可能跑了,他的权益就得不到保障了。
王立:的确,要说到负面效果,有一种说法,一提刑事和解就说是“花钱恕罪”,这还不能一概而论,必须得具体案件具体把握。法律维护的是社会的公众利益和整体利益,比如在轻伤害案件中,实际上受到伤害最大的是被害人,有的时候伤害后果比较严重的,表面看我们追究了被告人的责任,对社会的整体秩序是好的。但是,由于在各种救济措施还没有跟上的情况下,如果被害人的伤害得不到任何补偿,其实是更大的不公道。
王立:我们放在轻微犯罪里面,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对自己的行为有了悔过,也愿意补偿,使被伤害人的伤害最小化,这对和谐社会的建设是有好处的。当然,也不是说犯罪都能和解,我们只是说轻微犯罪,一般的轻微伤害,有受害人的情况,后果不是很严重的,行为不是很恶劣的,可以考虑和解的问题。宽严相济是一个大课题,即使是在严打期间,我们也还是要贯彻“可杀可不杀的不杀,可判可不判的不判”的原则。只有这样,才是对社会有利的。
主持人:比如一些轻伤害案子中,在和解的过程中有没有碰到困难,所有的案子都很顺利吗?有没有碰到被害人就是要出口气,或者是漫天要价的情况?
王立:这种情况也碰到过,有的被害人借追究刑事责任为砝码来谈条件,漫天要价,有的明显无理了,也有的宁肯不要钱也非得出口气,一定要判被告人三年半载。我们还要通过引导做工作,还有一个机制,把这些工作如实地记录在案,在法庭辩论阶段让法官了解,法官量刑的时候会考虑。所以说,被害人也不要提无理的要求。在实践当中,因为法律上没有明确的规定,做起来不是很顺畅,有的案件我们在尝试,还是尽可能地做好双方的工作。在大家都能接受的情况下,本着建设和谐社会的前提把工作做好。
主持人:我们看一下网友提出的问题,司法实践主要依靠法律,依法打官司,依法办事,我们现在提出这样的政策,强调运用政策是否有损执法的严肃性?
曲新久:我们应该从这样的角度看待这个问题。一般来说,政策有几个层次:第一,政策有最高层次,主要是一种基本的观念和方法,犯罪就应该惩罚这是正义的要求。第二,光惩罚犯罪不行,犯罪人的权利也要得到保障。从这个意义上讲,许多国家有共通的地方,表现在联合国公约中,比如对恐怖、劫机、灭绝种族类犯罪的打击。
曲新久:还有罪犯的权利的保障,这是一个高层面,所有的司法人员都要掌握这样的基本政策精神,这里面体现的是政策的,也是法律的精神。政策是政府的公共政策,比如治安政策,这些东西不是说人类所有的活动都是法律所直接规定的。比如政府有多少警察在街头,政府将警察投入了多少钱,也是公众的纳税多少被政府放在治安方面,政府会治理严重犯罪,有的地方犯罪很严重,有的地方可能犯罪不严重,这是一个公共政策。
曲新久:比如,在有的地方,在某个时期,入室盗窃数额较小的就不追究责任了,但是如果他们发现在一年以后这个地方的入室盗窃案件非常严重,为了配合对入室盗窃打击的公共政策。他们可能对盗窃数额接近犯罪起刑点,就可能要追究刑事责任。这就是一个公共政策问题。
王立:这位网友的问题我理解,政策就是政策,法律就是法律,二者不是一回事,其实这二者谁也离不开谁。我们学过法律都知道,法律与道德的关系,法律与习惯的关系,法律与政府的关系都要研究,有的影响重,有的影响轻。约定俗成也要考虑。任何国家都有政策,有的是政府政策,有的是基本国策。
公平和公正是相对概念
主持人:那么,老百姓是否会觉得同样的情节,在不同的时期有的判了,有的没判,这样对个人而言公平吗?
曲新久:这种担心在某种道理上有道理,但是在科学的角度说这种担心是不必要的。一段时期,犯罪率高低的变化,也许是社会层面出问题了,也许是制度层面,也许是管理层面。面对犯罪问题,我们强调预防为主,惩罚为辅,在某些时期,我们可能要侧重某个方面。惩罚犯罪重要是要把司法资源用的恰到好处,在社会治安比较好的时期,有的行为就可能不追究刑事责任;在社会治安比较差的时期,同样的行为可能就是犯罪了。这不是社会的责任,对每一个人来说,从整体而言,不存在不公平的问题,为什么别人都不犯罪的时候你就犯罪了?这不是简单的买菜买肉的关系。
王立:同样的问题,在法律适用中也可能碰到,比如,刑法原则不溯既往,同样一个行为十年前实施了判了几年,按照法律是正确的,过了几年法律调整了,这个行为就可能不是犯罪了。同样的行为,当时发现的被判了刑,在五年后发现的就不追究了。两个人犯同样的罪,一个被追究一个没有被追究,这也是法律调整的结果。所以说公平和公正是相对的,不是绝对的。
主持人: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毕竟是一种司法政策,实际中运用起来宽严的把握是有相当难度的。在这样的情况下,是否会为人情案和关系案提供可能性?
王立:实践中有发生这种情况的可能。这就需要我们在具体的执法办案中提高对政策的理解把握能力,加强对执法行为的监督制约。从大的方面考虑,这个政策是好的,如果没有这样的政策,某些案件同样也会出问题,也会导致不公平、不公正。
曲新久:老百姓存在这种担心是有道理的,但是这个政策是在法律范围内的,罪刑法定原则是政策永远都不能突破的。另外,可以看到我们的法律在程序方面也在不断完善,就是程序正义的规则在不断的发展。比如对被告人来讲,辩护的保障会越来越多。从这个角度讲,政策和法律是相辅相成的关系。
主持人:有的网友也是检察院的,他们问王检察长,从你的角度讲应该建立什么样的措施,怎样保障宽严相济运用的恰到好处?有什么具体的措施?
王立:我们朝阳检察院实行和解工作目前讲还是比较完备的,无论是启动的程序,到最后的请示、汇报、审批程序都是比较规范的。在正确的把握宽严相济的政策方面,要注意从加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上下功夫。我们作为执法者具备怎样的执法理念,对于维护公平正义、构建和谐社会也好,都起了很大的作用。宽严相济也是一种执法理念,我想随着我们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的进一步深入,在认识层次这个问题可以得到解决。
王立:在我们正确的把握对社会的危害程度,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对公平正义的总体影响以及社会接受的总体能力来综合考量案件,要把整个政策正确运用好,实施好,落实好还需要付出艰苦的努力。这个方向是正确的,我们应该沿着这个方向走下去,在我们的工作中不断的完善,发扬好的,规避错的,使这个政策落到实处。说有什么方法一句话就说清楚,全都管了,是不可能的。
主持人:老百姓可能认为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只是仅仅依靠司法机关自己的理解程度决定的?
曲新久:不该出现这样的担心。宽和严是宏观的全局的说法,如果该宽的时候严就是不公道。到了具体的案件中要综合考虑所有的情节,有法定的,有酌定的,有来自辩方和控方的,有实体方面的,有程序方面的因素。不是说你严我宽就听你的,表面看可能是这样,从实际讲,特别是法院,包括检察院要维护自己的司法权威,让别人来信赖你,法院作出判决的时候要让自己的案件与历史,现在和未来保持一个相对的平稳。
王立:事实不可能百分之百的恢复,我们检察官和法官认定的事实未必是客观事实,群众也好,团体也好,你了解的情况可能是某一方面,你根据这一方面做出判断。而法官是根据综合的情况做出考量,依据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作出该宽还是该严的选择。你可能只看到某一方面,法官可能掌握到另外一方面的情况,所以我们应该相信他们会作出公正的令人信服的判决。
主持人:感谢两位嘉宾,我们的访谈到此结束。
[上一页][1][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