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报讯(记者郭志霞通讯员黄兆峰)餐饮业也有“潜规则”!即进了我的货,就不能再卖其他供应商的同类产品。昨天,东城法院在宣判一起“潜规则”纠纷案后,向北京市工商局发出司法建议,督促其尽快查处这种不正当竞争行为。
去年1月,原告北京碧盛伟业商贸中心与被告北京万龙洲饮食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一份买卖合同,约定商贸中心向万龙洲提供“天山雪”牌系列乳制品,在万龙洲的经营场所(四惠桥店)内专销。但合同还要求,万龙洲不得销售其他奶制品、果乳饮料和活性乳酸菌产品,否则视为万龙洲违约。
2007年1月20日合同尚未到期,万龙洲开始在四惠桥店销售“完达山”牌系列奶制品。商贸中心于是就在1月29日将其告上法庭。
法院审理后认为,万龙洲在合同存续期间销售了其他厂家的乳制品,违反了合同约定,已经构成违约。另外考虑到万龙洲在销售“天山雪”牌乳制品的过程中,对该牌产品起到了一定的宣传作用,商贸中心受益,因此适当减少退还销售支持费的数额。最终法院判决万龙洲退还商贸中心销售支持费2.6万元,并结算货款5792元。
法院在审理此案的过程中发现,商贸中心约定万龙洲不得经营其他商户产品的行为,违反了商务部、国家发改委、公安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总局联合发布的《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第18条规定,即“限制零售商销售其他供应商商品的行为属于妨碍公平竞争的行为”。而与此案类似的行为普遍存在于供应商和餐饮企业之间的经济活动中,这显然违反了规定,影响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为此,东城法院在案件宣判的同时向北京市工商局发出今年的第一份司法建议书,请工商局依照法律法规及《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的规定及时进行查处,并将查处结果回复给法院。
记者追访
属于不正当竞争为何胜诉?
为什么这种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法院却还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请求呢?东城法院法官解释说,不得销售其他商户产品的行为违反的是国家部委的规定,并不是国家强制性法律规定,所以这一约定对原被告双方是有约束力的,但他们损害的却是第三方商户的利益,所以法院作出上述判决,并发出司法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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