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代表热议尽快制定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法
本报记者 陈晶晶
主要来自企业和个人的缴费,用以应对职工生、老、病、残、失业之急需,社会保险基金因而通常被老百姓称之为“养命钱”。“养命钱”的收、支、管等一环一节上的隐患或漏洞,自然也都会让老百姓的心“揪”起来。
今年两会上多位代表提出尽快制定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法的议案、建议。
社保大案频发惹人担忧
社会保险基金指为实施各项社会保险制度,通过法定的程序,以各种方式建立起来的用于特定目的的货币资金。由企业和个人缴费形成的社保基金是其中最重要的一部分,主要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医疗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和生育保险基金等。
随着社会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不断扩大,近年来社会保险基金都以20%左右的速度递增。2005年,中国各项社会保障基金的规模已达18435亿元,约为2000年的3倍,超过国内生产总值的10%。如此规模的社保基金,如果缺乏监管,在巨大的利益诱惑之下,难免会造成违规事件的发生。
上海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副主席尹继佐代表认为,目前社保基金的缴、支、管等环节均存在比较严重的弄虚作假和欺诈现象。瞒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少缴社会保险费、骗取或违规支付社会保险金等问题时常发生,一些用人单位不按规定登记、申报缴费,甚至伪造、变造、故意毁坏有关账册,拒绝提供与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的用人情况等。
2006年11月,国家审计署发布第6号审计公告指出,全国有逾71亿社保基金涉嫌违规操作。陕西西安银桥乳业集团董事长刘华国代表认为,屡屡审计出的社保大案,恰恰暴露出了社保基金立法滞后和监管不力的问题。
过分倚重行政监督形成缺陷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王利明代表认为,目前我国社保基金面临的最大问题就是监管不力,尽管中央三令五申,但一些地方仍把社保基金当作自己的合法收费渠道,挪用现象非常严重。
尹继佐代表认为我国尚未出台社会保险法,对检查出来的问题难以督促到位;社会保险基金反欺诈的奖励机制也一直没有真正建立,导致很多违法案件无从查处。
王利明代表认为,过分偏好和倚重行政监督,是我国社会保险基金监管制度的重要缺陷。因为行政监管可能会受到官僚主义等原因的影响而失灵,且容易忽略和抑制其他监督资源的开发和利用。
他表示,现有基金监管制度设计中还缺乏专门监督机制,社会监督系统的权责安排又过于笼统,对于社会保险监管基金的责任人,缺少明确的法律规定对其行为进行规范,对由其行为造成的社会保险基金损失也没有有效的法律责任追究机制。
配套立法看好“养命钱”
刘华国代表认为,无论是体制问题还是运行机制问题,往往都是因缺少明确的责权利划分而起。立法的滞后直接影响社保基金的透明化程度,也会直接影响到社保基金的充实壮大。
王利明代表建议,通过探索适合我国国情的社保基金管理与运营办法,制定社会保险基金监管法,加强对社保基金的监管,可以做好社保基金的保值与增值,并将有效遏制社保基金被非法挪用的现象。
他建议,社会保险基金监管法的主要内容可包括一般规定,社保基金,监管主体,监管主体的职权,社保基金投资、监督与管理以及法律责任。
“要从体制上将社会保险基金行政职能与社会保险基金具体事务管理职能彻底分开。就我国而言,社保基金管理事务应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只对社会保险基金的运行行使行政管理和监督职能。”王利明说。
他认为,目前我国的社保基金保值增值政策主要奉行“安全第一”的原则,但随着经济发展,相对保守的社保基金管理方式并不能保障基金的安全,还应积极拓宽社保基金的投资渠道。但这也对监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何对社保基金的投资进行有效监管,应成为社保基金监管法的重要内容,尤其要完善社保基金的投资监控制度。
“从党和国家的立法政策、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人民的切实需要来看,制定社会保险基金监管法的条件已经具备,只有尽快制定社会保险基金监管法,并与社会保险法等其他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形成完整的基金监管体系,才能保证人们‘养命钱’和‘救命钱’的安全。”王利明代表说。
本报北京3月14日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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