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报讯(记者颜剑虹通讯员黄宏亮)记者昨日从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了解到,2006年厦门市两级人民法院共受理涉及消费者权益的案件586起,其中的大部分案件都与购买高档消费品有关。
据统计,在去年厦门市法院共受理涉及消费者权益的案件586起,其中,因购买高档消费品而产生的纠纷有567起,如购买汽车、商品房而产生的种种纠纷。
厦门中院民一庭洪志坚庭长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消费者权益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可以发现,消费者当事人的诉讼意识仍然不强。许多消费者在权利遭受侵害时,往往通过“私了”解决问题,在此过程中,又容易遭受新的侵害。消费者通常在与商家发生矛盾激化时,才考虑选择诉讼,但一部分人起诉时已超过了诉讼时效。在诉讼的过程中,消费者往往因为“事情小”金额少,没有认真咨询相关法律专业人员,或聘请专业法律人员参加诉讼,而导致证据收集不齐,举证不充分,或因不注意诉讼程序而导致合法权益无法得到法律保护。
法院方面提醒广大消费者,在通过其他渠道无法维护自己的权益,确需向人民法院起诉时,要着重注意诉讼时效和证据问题。按照我国法律规定,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三类案件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案件审理时证据应该在法院给予的举证期限内提交,如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此外,如有些问题专业性较强,建议消费者聘请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人员参加诉讼,必要时应及时申请进行鉴定,如经济能力确实有困难,可凭有关证明向法律援助部门申请法律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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