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晦赵若昀
13日,提交给人大代表审议的企业所得税法草案修改稿中,为进一步鼓励公益性捐赠,将有关扣除比例提高了2%,这引起了代表的关注。企业所得税法草案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0%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在这种现实情况下,审视企业所得税法草案修改稿中有关扣除比例的一再提高,从3%到10%,再到12%,就不难看出其中的深意,那就是加大税收杠杆力度,引导企业更好地承担社会责任,积极捐助公益事业。过去,在用来反衬国内富人的吝啬习气时,我们不厌其烦地引用美国等西方社会企业家和富人的慷慨大度。殊不知,人家的慷慨并非与生俱来,正是税收引导的结果。如,在西方国家,向社会捐赠可以免税,而将遗产留给子孙却要缴50%~80%的遗产税。美国的遗产税从150万美元算起,以50%的比例起征,最高比例是80%。这一导向,使人们乐意慈善捐赠,从中体现人生价值,获得美名。
开征遗产税也是近年来争论的热点。反对方,如包括厉以宁在内的不少著名经济学家认为,开征遗产税是“劫富济贫”,而这是一种不健康的心理状态,不利于我国中产阶层的壮大。应该说,这个担忧不无道理。但提高捐赠企业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有关扣除比例,却是一个多赢的局面——一则,可以刺激更多的企业家和富人积极投身慈善事业,逐渐形成良性循环。二则,可大大消除民众的不满情绪,调节社会各阶层之间的矛盾,使社会和谐。
当然,看到了优惠政策积极作用的同时,却不能对慈善机构运作不透明、善款被挪用占用等问题对这种热情的冲抵作用低估。为此,笔者认为,目前官方或半官方垄断慈善事业的局面必须尽快扭转,应该立法允许民间热心慈善事业的组织和人士从事慈善事业。只有这样,才能在竞争中提高慈善组织的运作水平和透明度,从而消除企业家和富人的后顾之忧,使税收优惠政策充分发挥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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