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一直关注的淮南市兴达实业总公司众股东状告毛集实验区毛集镇政府和毛集中心社区居委会的企业财产权属纠纷案,有了最终结果。3月14日,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认定,该企业是承包人通过企业积累或个人集资发展起来的,没有证据证明村集体对企业有资金投入。
村支书带头承包轮窑厂
据了解,淮南兴达实业总公司位于凤台县城西15公里,毛集实验区毛集镇中心社区(原中心村)境内。1983年,时任凤台县毛集乡中心村党支部书记的朱咸来带领沈多认等10户农民成立联合体,其中6户每户出资2000元承包了倒闭多年的凤台县毛集乡轮窑厂,当年就创税利10多万元。经过6年的积累发展,1990年,凤台县乡镇企业局批复成立毛集建材总厂,性质为集体所有制,但乡、村未投入任何资金和资产。为满足企业发展的需要,“建材总厂”于1991年1月变更为淮南市兴达实业总公司,并虚拟了乡投入资金23万元、村投入资金52万元。
会议纪要掀起波澜
2004年7月13日上午,毛集试验区召开区党政联席会议,提议“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和企业注册资金构成情况”,把兴达公司界定为“村办集体企业”,会后以纪要形式下发到区属各单位,由此开始了毛集镇政府与朱咸来、沈多认等人争夺企业权属的纠纷。为此,该公司股东联名将毛集镇政府及毛集镇中心社区居民委员会告上法庭,请求法院依法确认众股东享有公司的全部股权。
2006年3月29日上午,该案开庭。2006年5月18日,淮南市中院判决毛集镇轮窑厂资产属于毛集镇政府所有,兴达实业总公司其他资产属于朱咸来等人及中心社居委共同所有。宣判后,原被告三方均不服上诉。
终审认定社居委没投资
今年3月14日,省高院对案件作出终审判决,认为该公司的财产是在朱咸来等人承包轮窑厂的基础上通过企业自身的积累或个人集资发展起来的。但由于是以集体所有制的性质领取的营业执照,享受了有关政策上的优惠,朱咸来等人主张公司全部资产归个人所有,不符合客观事实;中心居委会主张公司全部资产归中心居委会集体所有,也没有证据证明社居委对企业进行了投资,故判决兴达公司财产属朱咸来等人与中心居委会共有。毛集镇轮窑厂虽然由朱咸来等人承包后经营管理,但并不因此改变毛集镇政府对轮窑厂的所有权性质,判决归毛集镇政府所有。(记者郜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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