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争导致旅游业生意难做!越压越低的价格,“赠送”,甚至“零团费”……可是想想不挣钱谁还挤破脑袋往这行里钻?可是这个钱该怎么挣?由于市场的不规范,热衷于旅游的消费者不得不提心吊胆,一边瞄着价位,一边又担心一不留神栽进“坑”里,得不偿失。随着近几年来旅游消费纠纷的增多,同团不同价、强迫消费和旅游“缩水”成为截至目前消费者遭遇最多、也最不满的三大问题。
旅游应是一个快乐的行业,但这个行业的潜规则却让人担忧,旅游是一个服务行业,让游客满意出游,高兴而归,应该是旅行社的宗旨。
今天我们刊登的这些现象恰恰相反,应引起旅游管理部门的高度重视。讲诚信,旅行社要从实际出发,一切承诺都是要让游客玩得开心、舒心、放心才对。
同团不同价
在港澳游、新马泰旅游中,老人、小孩、教师等被旅行社列入“特殊人群”,而被收取百元至千元不等的附加费,这一“行规”做法一直以来颇具争议。
昨天记者以消费者的身份拨通了一家旅行社的办公电话。3月的新马泰游原本4080元的团费,记者被告知,如果是60岁以上的老人,要另加收300元,18岁以下的小孩占床位的加收800元,不占床位的加收500元。当记者询问原因时,工作人员明确地答复:“由于团费成本低,因此旅游过程中会安排一些购物,但是老人和小孩的购物能力有限,因此加收这些费用来弥补亏损。”之后工作人员补充道:“北京所有的旅行社都是这样,只不过标准不同,我们算最低的了。”记者进一步被告知,如果职业是教师的话也要加收300元,原因是“消费比较理智”。随后记者致电另一家旅行社,得到的同样是要加钱的答案。
对此“行规”中消协曾发出消费点评,认为这种行为违反了《价格法》的规定,明显存在着价格歧视。此外记者还了解到,有的旅行社还针对不同地区的散客,按照购物能力的差别制定不同的报价。北京市律师协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主任邱宝昌告诉记者,虽然旅行社实行的是自主定价,但是在同一旅行团中,每位消费者所享受的服务基本是相同的,因年龄、职业、地区等因素而区分消费者,导致同团不同价是没有道理的。邱律师表示,旅行社在定价时应是成本加上合理的利润,但是目前许多旅行社为了吸引游客而采取压低价格的方式,再以强迫消费来获取利润,这是一种不正当竞争的行为。邱律师认为,设定“特殊人群”而加收费用即违反了《价格法》的规定,也侵犯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
强迫消费
导游强迫消费是旅游中游客最怕见到,但却常常避之不及的老问题。曾有导游因为游人无心购物,而将一团游客甩在泰国的大街上,一人登上旅游车扬长而去,旅行社因此被判赔偿。朝阳法院也曾审理过这样一起案例,丁某和王某随一旅行社前往新马泰旅游,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在泰国不能有强迫消费。但是到了泰国,他俩却被告知必须选择A套或B套两种特色服务,而不得不多掏了2200元。回国后他们将旅行社告上法院,法官根据泰国当地导游出具的字据认定,两套特色服务属于强迫消费的范畴,已构成违约。因此旅行社被判退还2200元。
一位业内人士告诉记者,强迫消费是由于旅行社不良竞争导致团费过低以及旅游商店回扣的利诱造成的。有些导游的工资只能靠小费和购物的回扣来获取。对此海淀法院民一庭副庭长马军告诉记者,为了避免纠纷以及出现纠纷后可以顺利维权,消费者应当在旅游合同中对购物以及自费项目进行明确的约定,比如有无购物、购物的具体行程、购物几次、包含哪些具体的自费项目等等。但是即便约定的行程中有购物一项,也只是提供了一个商机,并非意味着必须要买。
旅游严重缩水
旅游严重“缩水”是导致旅游纠纷产生的另一重要原因。而这种“缩水”体现在行程、吃住行标准及服务等多个方面。
去年,参加“木兰围场”4日游活动的14名老人将旅行社告上法院,原因是旅行社派的导游根本不认识景点,旅行车在草原上转了好几圈都找不到大门,最后导游竟带着老人们从铁丝网里钻入,让他们自己找景点,导致7个景点都没有游览。后来东城法院认为旅行社违反合同,导游没有导游资格,判决其向每位老人赔偿200元。同样发生在去年,在齐女士去丽江的旅行中,由于旅行社将约定的五星级度假别墅“缩水”成了二星级饭店,朝阳法院认定旅行社存在欺诈行为,判决其返还住宿费并支付等额赔偿金。
对此海淀法院马军庭长表示,这些“缩水”都属于违约的情形,如果是旅行社主观故意导致的“缩水”,则有欺诈的嫌疑,消费者可以提出双倍赔偿。在约定旅游合同时,内容越详细越好,一旦发现问题就有据可循。本报记者张蕾J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