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特派记者李茗)为了区域文化遗产地的永续保护,全国人大代表、中国文物研究所所长张廷皓建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进行修订,增加有关条款,将“区域文化遗产地”作为重要的不可移动文物类型纳入国家文物保护的法律体系之中。
区域文化遗产见证五千年文明生生不息
在我国源远流长的历史长河中,有许多区域曾经是历史上一定时期内世界政治、经济和文化的中心。张廷皓说,目前虽然这些辉煌已成为过去,但是在这些区域内保存了各个历史时期丰富的地面遗存和地下埋藏,如半坡遗址、汉长安城遗址、汉帝陵寝、唐长安城遗址、唐大明宫遗址、明代城墙、钟鼓楼、大小雁塔等,这些遗址和地面建筑是中华五千文明发展史生生不息的见证,而这些区域也应是中华文化遗产保护中的重中之中。
生活侵蚀建设破坏蓄意盗窃危及古文明
由于这些区域得天独厚的历史渊源,今天它们也往往是大中型城市和人口密集的地区。随着现代城市的不断建设和发展,以及新形势下农村经济社会的全面提升,我国区域文化遗产地的保护正面着临前所未有的挑战,生产生活过程中侵蚀、建设过程中的破坏和蓄意盗掘等现象时有发生。如偃师尸乡沟商城遗址发掘之初,现代建筑只叠压城址总面积的5%左右,而如今城址的30%已被不断扩大的农村新居所覆盖,如何采取行之有效的科学举措,有效地控制这些破坏行为继续发生已成当务之急。
人大代表呼吁法律盲点亟待完善
张廷皓说,这其中最根本的问题是,直到今天在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中仍未将这种重要而特殊的文化遗产类型纳入法律保护的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涉及的不可移动文物的认定对象有“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市级和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历史文化名城(镇、村)”,但对于历史价值高、规模大、保存环境复杂的重大遗产地区目前在该法规中还没有给予足够的身份确认,致使所有针对区域文化遗产地的制度、规划和保护工作仍缺乏足够的、具有针对性的政策支撑,也从根本上制约了区域性保护工作的有效开展。
他说,区域文化遗产地作为中华文化遗产中的重中之中,是我国“软实力”的重要标志,是国家重要的文化资源,是传承文化传统重要的物质基础,是文化生态的保护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必须通过相关法规确认其身份,并将其整体地纳入保护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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