剥夺施虐父母监护权,政府应担主责
李克杰
其实,在我们的社会中,面临相同或类似遭遇的又何止小思思一人。那些被迫卖花的小孩,强制乞讨的儿童、四处流浪的孩子、整天游荡的未成年人,其背后都有故意虐待、疏于管教等父母不能较好履行监督职责的影子。
而就在我们想方设法想帮小思思摆脱困境的时候,却遇到了许多意想不到而又难以逾越的坎,最终无奈地败下阵来。于是,我们不能不追根溯源,努力地思考和大声地呼吁:谁能帮小思思们摆脱困境?
其实,撤销监护人资格,早在1986年制定的《民法通则》中就有明确的规定。当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1991年制定的《未成年人保护法》重申了这些内容。而另一个现实则是,《民法通则》实施20年,《未成年人保护法》实施15年,几乎没有出现过因父母损害子女合法权益而被撤销监护权的实例和报道,即使父母因虐待未成年女子而被定罪判刑也不曾影响其监护权行使,相关的报道只有法院因没有先例而拒绝此类受理案件。显然,我们并不缺少法律原则和法律条文,关键问题是相关的法律规定缺乏配套制度,没有可操作性,好的制度一直处于休眠状态。
有人称,今年6月1日起开始施行的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将为今后法院受理此类的案件,提供了一定的法律依据。依笔者看,这种看法过于乐观。对照一下修订前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你就会发现,在撤销监护权的问题上,新旧规定没有多少具体变化,只是把它调整了位置,增加了“被撤销监护资格的父母应当依法继续负担抚养费用”内容。
那么,症结问题在哪儿呢?据笔者分析,落实撤销监护权的法律规定,真正让小思思们能够在最短的时间内摆脱困境,跳出家庭魔窟,有两个问题必须解决:一是谁有资格、谁有义务向人民法院提起撤销监护权之诉?这是启动撤销监护权程序的前提条件,如不能很好解决,法律规定必然落空;二是在其他近亲属不主张监护权或无力履行监护职责时,必须有法定的接受机构来履行监护责任。法律撤销监护权制度的空置恰恰遇到了这两个方面的瓶颈。
20年前的相关规定带有明显的计划经济时代特点,表面上看有许多人员和单位都可以提出撤销监护权申请,但由于责任不明,最终出现谁都有权申请撤销却谁都不提出申请的现象。当然,这其中有时代变化的原因,当前许多人都不再是“单位人”,再加之流动性大,确定“所在单位”和“居所地”遇到较大困难。而独生子女政策的实施,未成年人有兄姐的情况逐渐减少,许多情况下祖父母和外祖父母也无力承担,而其他人则因收养法的限制无法取得监护权。
严格来讲,对未成年人行使监护权,除了父母以外,政府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就是说,当父母不能有效行使或故意滥用监护权时,首先应当由政府出面请求撤销其父母的监护权,由民政部门设立专门机构来对未成年人进行监护。当父母情况好转,经申请并严格考查符合行使监护权条件时,再由人民法院依法变更监护权。笔者相信,有了这样可操作的制度和程序设计,小思思们就可以尽快远离痛苦和不幸,像她一样的少年儿童就能早日找回幸福和快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