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未成年人 法制还不健全
□时报北京特派记者 薛冰 朱小勇 夏令
连日来,本报报道的思思事件不断受到社会的关注,未成年人受虐后究竟谁最应该出面解决难题?孩子的父母该不该取消监护权?在国家大法即将生效的前提下,地方如何制定实施法规的细则?昨日,带着上述问题,记者采访了曾经参与《未成年人保护法》(修改草案)研讨的知名专家。
人大代表呼吁地方政府尽快制定地方法规,弥补国家大法操作上的不足
李玫谨昨日一针见血地指出,要想彻底解决未成年人受虐问题,关键是要完善法律。今年6月,国家即将实施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虽然比原来的旧法有了较大改进,从文字上明确了未成年人受到虐待时可以起诉,但是缺少一个可以执行的法律细则,因此呼吁‘应增加一个与大法相配套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程序法》’。
她认为,国家新近出台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修改草案)缺少可操作性的程序附则。它虽然明确规定了任何人不得虐待儿童,但是对于“儿童被虐待了该怎么办?该由谁来处理?孩子如何托管?”等具体的问题都没有可操作性的指引。
“一个未成年的孩子怎么有能力起诉自己的父母?立法若没有程序法就像没了红绿灯没有警察。”
应增加与大法相配的《程序法》
李玫谨说,对于被虐待的孩子,按照目前的法律程序,只有他自己起诉父母虐待了,才能解决问题,如果他不起诉,那就没人管这件事。试问,一个未成年的孩子又怎么有能力起诉自己的父母?此外,从表面上看,儿童被虐待似乎触犯了刑法,可以适用刑法中的故意伤害虐待罪予以处罚,但是刑法又规定“被虐待”行为必须达到非常严重的程度,判刑也较重,一旦以刑法起诉显得有些苛刻。如果适用民法中的规定,虐待方又存在刑事虐待行为,不符合民法规定。
李玫谨指出,国外在类似未成年人被虐的问题上,是将其放于家庭法庭中审判中,而我国目前只有刑事法庭和民事法庭,没有家庭法庭。这就需要在法律建设上进行完善,而不是简单的将其归于刑法审判或是民法审判,从该角度而言,增加一个“配套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程序法”就显得很有必要。
在李玫谨看来,“立法若没有程序法就像没了红绿灯没有警察”。她认为,应该尽快完善青少年法律体系。有了程序法,谁来起诉,谁来处理就有了准头。
建议:在社区建立未成年人处理机构
从法理上来说,对于未成年人受虐问题的处理应该是采取多方集中处理的方式,比如,外国有国家就将少年法庭置于家庭法庭内,并且规定,一旦发现有儿童被虐待,人们会立刻报警,警察到现场调查后将孩子交给一个机构,翻译过来大致是“专门从事未成年人事件处理的工作组”,在中国相当于街道下面的管成年人事务的机构。机构会对孩子的生存状况进行全程跟踪,然后决定要不要起诉父母?孩子归谁管更好?在后者的问题上,通常先由孩子的直系亲属中选择,在无法选择的情况下,才会考虑送往养育院。在剥夺父母监护权的同时,还要罚一定的罚金,交给这些代管机构。
因此,我们国家也可以效仿这样的做法,可以由社区出面进行调查,决定是否取消其父母监护权,如果取消,孩子则由社区进行安置。因此,建议在社区建立一个专门处理未成年人事件的机构。
皮艺军称,制定一部完善真正意义上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应该首先确定未成年人享有哪些权利,国际儿童公约就规定了儿童享有40多种权利,在确定儿童权利的基础上,一些国家就一些具体问题制定专门的法律,比如仅虐待儿童问题就专门制定一部法律,条款是很细致的,但我们国家只在未成年人保护法中明确了一条这样的规定,这是远远不够的。
“ 旧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最致命的缺陷就是不可操作性。替孩子行使权利与孩子自己享有权利是根本不同的两回事。”
应制定地方的法规实施细则
皮艺军表示,旧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最致命的缺陷就是不可操作性,而且没有专门的国家机构来负责未成年人的保护。
目前的现状是由很多个部门兼管,比如说共青团、妇联、警方等等。但监管部门一多就容易产生很多问题。比如说受虐待、向孩子出售烟酒等问题,是应该找妇联、还是找警察?
建议:成立政府统管的“青少局”
解决目前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操作性不强问题的一个途径,就是各地应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皮艺军说,首先各地政府要转变观念,要意识到保护未成年人应该有一部专门的独立的法律,这部法律是不同于成人的法律体系的。第二就是要提高可操作性,具体条文要细化,对参与人要明确规定,比如执行机构要确立,我倾向于专门设立一个“青少年局”,一个有编制的行政机构,其人员可以从共青团、妇联机构中抽调,青少年局专门负责所有有关未成年人的事情,然后在涉及到具体问题的时候由相关职能部门配合,比如说涉及到福利,民政部门要介入,教育问题,教育部门要介入,街道、居委、村委要负什么责任都要明确等等。需要强调的是,青少年局是专门的负责机构,而不是兼管机构。
皮艺军认为,我国目前未成年人保护法之所以不够完善,是与我国家长制的传统有关,家长把孩子当作自己私有的财产,轻视孩子的权利。皮艺军说:“替孩子行使权利与孩子自己享有权利是根本不同的两回事。”
就思思事件中,因为户籍而不能得到帮助的问题,皮艺军说,保护未成年人,不能局限于现行的成年人法律体系,未成年人的保护应该是柔性司法,未成年人利益要最大化,就是未成年人在受到侵害的时候,可以为此牺牲一些社会利益,未成年人在犯罪的时候可以去社区矫正,而不用坐牢。
他表示,地方制定实施细则,也需要兼顾地方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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