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5日,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在家饰佳等建材卖场组织了多场装修讲座,现场解决消费者投诉成为了现场热点。记者发现,投诉的一个热点在于,一些装潢公司利用消费者对装修行业的不了解恶意钻空子,在订立装修合同时设下陷阱产生的矛盾。
上海市装饰装修行业协会的投诉中心主任朱茂盛介绍,去年3·15由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和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等单位一起制定推出的《上海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施工合同》(以下简称《合同》),比旧2001年版的合同更加规范,也更加考虑到消费者和装修公司利益的平衡。“使用这份合同相比其他合同而言更加有保障,而且新合同本身都有编号,对合同有疑问的消费者可以打电话给装修协会,通过合同编号证实合同的真假。”
案例
1
以次充好
在合同使用说明第七条,指出无论是装修公司还是消费者,在材料供应时必须先提供材料清单,内容包括“名称、品牌、规格、型号、等级、数量、单价、合价”,其中装修公司有可能不会将等级正确地通报给消费者,实际上即使是同品牌的同样产品,等级不同差价可能有天壤之别。
张先生在福州路买了一套三室两厅的房子,但刚刚装修完水电工程时,却发现送到工地的板材质量很差,与公司口头承诺的优质材料不相符,于是与装潢公司发生了争执,继而产生停工。张先生将此事投诉到装修协会。
装饰协会投诉部仔细审阅了客户签订的装潢合同及预算,发现合同内很多地方都出现了“开天窗”现象。预算上只粗略的写明了每一个工程项目所需的人工费、主料费及辅料费,至于材料的品牌、规格、型号、等级,预算上却只字未提。询问后得知客户对预算和合同并未仔细审阅就签订了装潢合同,关于建材购买只有当时与装修公司的口头约定为“优等品”。
协调会上装潢公司否认当初的口头约定,双方对此事争执不下,同意以书面形式终止合同。并以预算为价格依据双方到现场进行核实,最终结束了这份漏洞百出的装潢合同。
案例
2
付费陷阱
旧版合同规定装修费用按35%、30%、30%、5%分4期付完,其中35%为预付款,两个30%为中期款项。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往往很难如此严格地收费,所以在新版的装修合同中并没有下这样的死规定,而是由装修公司和消费者协商进行收费。这种“人性化”的规定就给一些装修公司钻空子的机会,这些公司在向消费者征收一笔较大数目的预收款之后进行装修工程时拖拖拉拉,造成工程延期,严重的甚至一走了之。专家认为,如果没有特别需要,缴费最好在同装修公司商量之后按旧版合同严格按期分付。
此外,现在一些装修公司为了吸引消费者,往往会将预期装修费用承诺到很低,但在装修过程中以该费用未记入预期费用为由向消费者索要装修费。在新版合同中,对装修公司这种行为有了约束,《合同》中规定在没有项目变更的情况下,装修完后结算总费用与预期费用的差额不得超过5%。
由于工作原因,施先生常常在国外出差,没有时间顾及新房装修,在与一家装修公司签订装修合同后,一次支付了装修公司8万元的装修费用,约定好剩下的费用回国后补清。
由于施先生对装修并不放心,不时通过电话询问装修公司装修进展,该公司一位负责人每次的回答都是进程一切顺利。但两个月后施先生回到家中一看,基本还是和当初的毛坯房没有两样,他再想找到那个装修公司,却早已人去楼空。他从小区保安处得知,这两个月来他家根本没什么人来进行装修。
案例
3
验收“搞鬼”
正常的一个装修工程需要至少3次验收:电气工程完成后、中间工程完成后和竣工后的总验收,合同中规定这些验收装修工程队必须在业主在场的条件下使用专业的工具严格进行,然后才能让业主签署《工程质量验收单》。而一些装修公司往往在业主比较忙碌不能亲自到场的时候进行验收,验收质量也不能保证。在《合同》中明确规定如果业主不能到场,装修公司要同业主商量改日进行验收,“装饰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通过的,业主有权拒收,由装修公司承担返工及延期交付的责任”。
新房装修完成后,王小姐很快搬进了杭州路的新房,开始的时候一切都还顺利,但是半年之后,厨房的一根出水管开始滴滴答答地漏水,王小姐给装修公司打电话,得到的回答是没问题,水路是经过仔细验收的,有《工程质量验收单》,只要在接头处用防水材料包裹下即可,于是王小姐在装修公司指导下自己进行了简单处理。
但是一个月后,问题再次出现了,而且漏水现象越来越严重,王小姐怀疑水路工程没有达标,于是请装修协会有关专家进行检查,通过检查发现水管接头处的连接并不紧密,专家告诉王小姐这样的问题在验收时是肯定可以发现的。王小姐告诉专家验收的时候是装修公司独自验收的,她并不在场,完成验收后她才自己去看了一下,但是对装修并不了解的她没有能够发现问题,于是在《验收单》上签了字。
案例
4
税费转嫁
在装修公司向消费者征收的费用中有一项为税金,《合同》中的税率为3.41%,如10万元的装修工程所需缴纳的税金为3410元。有些装修公司会将自己的营业税费等本应装修公司交纳的税费转嫁给消费者,税率超过了3.41%,税务部门了解到这笔费用为装修时的消费税,是由装修公司代为征收的,税率固定为3.41%。
值得一提的是现在有些装修公司会向消费者提出装修缴款时如果不开工商发票,而以一张收据代替的话就可以免除税金的做法。一些消费者认为反正收据也具有法律效用,能够节省开支的话不如不开发票算了,但这其实是一种逃税行为,专家认为决不可取。
家住中潭路的肖先生在装修完毕后,在结清款项时,装修公司主动提出能否不开发票,可以便宜一些,肖先生向装修公司有关负责人员了解情况,装修公司表示可以用收据代替发票,而收据一样具有法律效用。肖先生觉得能便宜些自然最好,便收下了装修公司的收据。
但是肖先生家中的水管很快连续出现3次故障,他拿着收据去装修公司讨说法,却遭装修公司拒绝,因他没有安装水管的发票和保修卡,每次维修都只得按规定向售后服务部门支付100元上门维修费。
案例
5
减缩保修期
《合同》第10条规定装修工程的保修期限不低于两年,并且装修公司包工包料的工程要实行对整个工程的保修。一些业主对装修工程的保修期限十分注意,但没注意装修公司的保修权限,在出现问题时被装修公司以不在责任内为由推卸责任。
由于对装修并不了解,陈小姐与装修公司签订的合同并没有参考由上海市工商局提供的装修合同范本,而是由装修公司提供的所谓“标准”合同,在合同中并没有明确表明装修工程的保修期限,而是由装修公司口头承诺的“只要出了问题,我们免费维修”。由于装修价格比较便宜,陈小姐在与其他公司做了简单的比较之后欣然选择了这家装修公司做全包的装修。
但是装修完成后刚刚3个月,陈小姐就发现家中的地板有开裂、响声等现象,询问装修公司,得到的回答是产品问题。由于这些地板是由装修公司帮陈小姐挑选的名牌地板,厂家派出代表检查后认为是地板安装的问题,但装修公司拿出合同,以不保修为理由拒绝了陈小姐的要求。
本版撰文记者张岚赵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