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稿合一集中征求意见
“社科院草案稿”和“人大法学院草案稿”汇集到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2001年年底,法工委在两份建议稿的基础上,完成了物权法草案(征求意见稿)。
进入2002年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将这份征求意见稿印发至部分省市、自治区,以及中央有关部门和法学教学研究机构等单位,以征求意见。王利明教授说:“法学界对于草案的一些问题存在不同认识,从一开始个别征询,到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争论一直都存在。”
2002年12月,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上,物权法草案经历了第一次审议。这次会议审议“民法草案”,作为民法草案的第二编,物权法成为主要议题。
40天收反馈万余条
2005年7月10日,经过三审的物权法草案向全社会全文公布,广泛征求意见。在之后短短的42天里,立法机关共收到反馈的立法建议11543件,平均每天近300条。王利明教授说:“从学术水平上,来自社会的反馈意见丝毫不逊于来自专家学者的建议。”
物权法草案在吸收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对意见集中的一些问题做出细化和修改,直至修改到第七稿。
从2002年12月第一次审议到2006年12月,整整4年时间里,物权法草案经过七次审议,各种大大小小的专题研讨会、座谈会不下百场,经历全民参与立法的过程。
“物权法”历程
初审:从法律上明确保护私人财产
时间:2002年12月,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31次会议
焦点:明确物权有关概念;明确保护私人财产
二审:完善保护私人财产法律制度
时间:2004年10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2次会议
焦点:赋予拾金不昧者报酬请求权;强调农民集体财产不可私分三审:强调私有财产平等保护时间:2005年6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6次会议
焦点:国家、集体和私有财产平等保护;征地、拆迁补偿应到位四审:房产三大变化
时间:2005年10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8次会议
焦点:小区道路、绿地和无合同约定车库归业主;对侵害业主共同权益的行为可诉;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自动续期
五审:删除有关居住权规定时间:2006年8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3次会议
焦点:加强对国有资产保护力度;删除有关居住权规定
六审:严控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时间:2006年10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
焦点:删去“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条款;住宅用地满70年续费条文被删;合并分立造成国资损失承担法律责任;车位车库应首先满足小区居民需要;严格控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业主对建筑物内住宅享有所有权
七审:绝不保护非法财产
时间:2006年12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5次会议
焦点:宅基地使用权的有关法律和规定;删去质押公路桥梁收费权的条款;首次对城镇集体财产作出原则规定;绝不保护非法财产
八审:国家私人财产平等保护时间:3月8日,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举行第二次全体会议焦点:土地补偿费
表格整理/记者杨章怀
名词解释
“物权”为何物?
物权法草案中对于物权的表述为:自然人、法人直接支配特定的物的权利。“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两部分。
物权,实际是以所有权为核心的,如土地所有权、房屋所有权以及由此衍生的承包经营权、抵押权、质押权等权利。物权对权利的保护比合同权利更强,就在于权利人直接支配物,并能排斥他人的干涉。 文/李洁
本版除署名外文并摄/袁婷 本报记者 杨章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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