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法定”原则是现代法制社会所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作为政府履行职责,行使权力基本形式的行政执法工作,是否在法律规定的规范内施行是依法行政的基本前提和重要标志。日前,天津市公布各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依据,应该说是向法治政府的目标迈出了坚实的一步。
政府各部门职责进一步明确
行政执法依据的梳理和公布让行政执法部门更清楚自己究竟有哪些执法权力,究竟什么该管,什么不该管,该管的应该管到什么程度;哪些是越俎代庖,哪些是自己应尽的职责。同时权力意味着责任,权力越多,责任越大,权力越清楚,责任就越清楚。把每一项执法权力公布出来,就是明确了每一个执法主体的责任。据市政府法制办介绍,目前各行政执法部门正在此次执法依据梳理的基础上,认真开展职权分解工作,要将每一项执法职权分解具体的部门和岗位,同时进一步明确执法责任。这种做法,能在很大程度上增强执法者的责任感,做到“阳光执法”,进一步消除那种对有利可图的执法争着去做、无利可图的执法相互推诿的现象。
群众办事更加便捷
行政执法依据的公布,也方便了公民办事,什么问题找哪个部门变得容易起来。人民群众能够清楚地了解各级行政执法部门的职能。当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到政府部门办理行政事务时,只要事先查阅各部门的行政执法职权,就可以了解什么事项应该找哪个部门办理,需要提供哪些资料、交纳哪些费用,节省了时间,提高了办事效率。
群众监督有的放矢
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行政执法依据的公布,哪个部门有哪些权力,大家一目了然。群众就能更好地对政府实行监督,监督起来就能有的放矢。当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办理行政许可、接受执法检查或是受到行政处罚时,可以通过查询执法部门的执法依据,看看这个部门是否有此项执法权限、适用的法律是否正确、处罚幅度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如果发现行政执法部门存在违法行为就可以进行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是行政执法投诉。市政府法制办矫捷主任在接受采访时谈到,各级政府及各个部门的行政执法权是人民赋予,并以法的形式予以确认的。这一权力的行使必须依法进行,同时也必须接受人民的监督。任何部门、任何个人都不允许滥用这一权力,更不允许以权谋私。所以行政执法必须坚持权责一致,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侵权要赔偿、违法要追究。这就是国家以及市政府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目的所在。据了解,作为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强化执法监督的重要举措,《天津市行政执法违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105号),已于2006年9月1日正式施行,今后行政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违法行为将受到严厉查处。
温家宝总理曾经指出:“建设法治政府,就是要使行政权力授予有据、行使有规、监督有效,做到依法治“官”、依法治权,防止行政权力的缺失和滥用,带动全社会尊重法律、遵守法律、维护法律”。此次行政执法依据的公布必将对我市依法行政工作产生巨大的推动作用,从而为实现建立法治政府的宏伟目标打下良好的基础。(法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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