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省政府发出《关于严格规范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意见》,要求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应严格按程序进行,禁止在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中使用由建筑单位带资、垫资修建的方式。
《意见》规定,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应严格按程序进行,项目审批部门应依法核准招标事项并在5日内抄送有关监督执法部门。
根据《意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原则上实行资格后审。实行资格预审的,一律采用强制性标准法,所有符合强制性标准的潜在投标人都应允许参加投标。另外,所有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进入建设工程交易场所进行资格运身、开标和评标。国家和省投资的重大建设项目、省本级建设项目的开标和评标在省政务服务中心进行。但总投资在1000万元以下的项目,经省政务服务中心同意,可以在项目所在地建设工程交易场所开标和评标。
《意见》还明确规定,增加工程量必须经施工单位申报、监理签字、业主认可、概算批准部门会同行政主管部门评审的程序办理,突破原工程可行性研究范围的重大设计变更,必须报原项目审批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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