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阔别19个月后,女儿终于又回到了母亲的怀抱。紧紧地抱着女儿,想到“夺”回女儿的艰难历程,邱红枫的泪水情不自禁地滴湿了安宁秋的小脸。当人们询问她作为一个看似柔弱的小女子,为什么有如此大的勇气和毅力一次次地走进法院,不屈不挠地坚持到最后的胜利时,邱红枫微笑着回答:“因为我是母亲,因为母亲最爱女儿!”
A
女儿被爷爷奶奶带走了
2003年下半年,邱红枫经人介绍与安若水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
虽然结婚了,两个人依然是聚少离多,安若水难得回家探亲,小夫妻本应该倍加珍惜,却每每因为琐事争执不休、不欢而散。
2005年2月2日,女儿安宁秋呱呱落地,才给邱红枫的生活带来了新的希望和光明。女儿满月后,邱红枫带着她一起回娘家居住。5月底的一天,孩子的爷爷安步行和奶奶苏秀中来看望她们,临走前提出要将安宁秋带回家一起过几天。邱红枫想,爷爷、奶奶想带孙女玩几天,也是人之常情,就同意了。邱红枫怎么会想到,女儿这一走容易,回到她身边却是难上加难了。
邱红枫知道不能女儿刚走就去接,硬是熬了一个星期,才跑到公婆处。不料公婆不让她接走安宁秋,说还要留孙女儿多过几天呢!邱红枫无奈,又在寂寞中忍耐了一个星期,休息天心急火燎地赶到公婆家。邱红枫以为这回肯定可以接走女儿了,却不知道一盆“冷水”正等着往她火热的心上浇呢!婆婆一见她就冷下了脸,“你来看是可以的,接走是不行的。”邱红枫急了:“我是做妈妈的,女儿应该和我做妈妈的在一起啊!”邱红枫被她说得噎住了,半天没缓过气来。
就这样一次又一次,邱红枫多次前去接女儿,都被公婆阻止,有时甚至被骂出门外。邱红枫打电话向安若水求援,安若水显得十分冷漠,不仅不闻不问,言语间还偏向他的父母,让邱红枫伤心透顶。
B
为索女儿两次起诉离婚
婚姻不如意,女儿又离开了自己,邱红枫绝望之余,连死的心都有过。可是邱红枫又想到,如果她真死了,女儿就没有妈妈了呀!在有关人士的指点下,邱红枫决心不惜通过离婚诉讼来明确对女儿的抚养权。
2005年8月8日,邱红枫向宜兴市法院起诉离婚。在起诉状中,邱红枫说,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姻基础不牢固。由于双方性格差异很大,丈夫安若水性情暴躁,双方婚后经常发生争执。为此诉至法院,要求与安若水离婚;女儿由我邱红枫抚养,安若水承担抚养费。
针对邱红枫的离婚请求,安若水明确表示不同意离婚。
宜兴市法院审理后认为,邱红枫与安若水依法登记结婚,属合法婚姻。因安若水系现役军人,邱红枫提出离婚,须经安若水同意。因安若水不同意离婚,故现双方并不符合法定离婚条件。只要夫妻之间在今后的生活中能相互关心,相互谅解,夫妻和好尚有可能。故邱红枫要求与安若水离婚理由不足,对其诉请本院不予支持。2005年12月12日,宜兴市法院判决双方不准离婚。
只要作为军人的安若水一天不同意,婚就一天离不了。邱红枫痛苦地发现,原来离婚这条路也不是那么好走的。
过了半年,按照法律规定邱红枫又可以起诉离婚了。2006年6月23日,邱红枫再次向宜兴市法院提起离婚诉讼。7月4日,宜兴市法院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在法庭上,邱红枫提出,2005年12月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至今双方互不联系,感情上没有和好的可能,双方感情已经破裂。在2005年离婚诉讼拿法院判决书时,安若水施加暴力行为,将她左手臂扭致轻微骨折,至今未能痊愈。为此,要求与安若水离婚;女儿由我抚养,安若水承担抚养费;要求安若水赔偿精神损害费30000元。本案诉讼费用双方各承担一半。
安若水这次倒是同意了邱红枫的离婚请求,也同意女儿由邱红枫抚养。但是,安若水又提出,抚养费按法律规定计算,比法律规定降低5%的标准;不承担精神损失费,也不会承担诉讼费用;并要求邱红枫将婚前财产1台彩电及婚前购买他人房屋的产权证给他,才同意离婚。邱红枫没有同意安若水提出的离婚条件。7月5日,宜兴市法院又一次作出不准邱红枫与安若水离婚的判决。
C
起诉公婆女儿终回怀抱
婚离不了,女儿可不能不要。2006年7月14日下午,邱红枫又来到公婆家中,要求带走女儿安宁秋。可是,这回公婆的态度格外坚决,狠狠把她奚落了一通。邱红枫硬是拼命忍住才没在公婆面前流下泪来。
2006年7月21日,想女儿想疯了的邱红枫不得不把公婆告到了法院。邱红枫在诉状中说,2005年5月,公婆安步行、苏秀中将女儿安宁秋的出生证骗走,又将婴儿车、床拿走。同年6月初,安步行、苏秀中以带孙女为由,将我女儿骗走。事后,我多次前去接女儿,都被阻止,并受到无端谩骂。为此,我诉讼与安若水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我再次要接女儿,还是被拒绝。为此,要求法院判令安宁秋由邱红枫监护,并由安步行、苏秀中归还女儿的出生证、婴儿车、床等物。
安步行、苏秀中却认为,目前我们儿子安若水与邱红枫尚未离婚,他们两人均是孙女安宁秋的监护人。自两人闹离婚以来,邱红枫一直未履行监护职责,作为安宁秋的祖父母只能在安若水服役期间,受其委托照顾安宁秋,因此邱红枫与我们之间不存在监护权纠纷,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邱红枫的诉讼请求。
宜兴市法院认为,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本案中,原告邱红枫与两被告之子安若水均是安宁秋的监护人。现邱红枫与安若水尚未离婚,对安宁秋均有监护的职责。安若水委托其父母监护安宁秋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两被告基于安若水的委托而实施对安宁秋的监护不构成对邱红枫监护权的侵犯,故对邱红枫排除父方行使监护权而由其单方行使监护权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基于同样理由邱红枫要求归还婴儿出生证及孩子日常用品的主张,也不予支持。为此,宜兴市法院于2006年9月6日一审判决驳回邱红枫的诉讼请求。
三诉三败,没有把邱红枫击倒。邱红枫没有气馁,她相信母亲要女儿是没有错的,法院终究要还她一个女儿。2006年10月17日,无锡市中级法院受理了邱红枫的上诉。她坚持认为:丈夫在部队服役,女儿安宁秋的监护权应该由其来实施。邱红枫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改判支持其一审的诉讼请求。
二审审理期间,邱红枫除对原审法院查明事实部分“邱红枫一直未至安步行、苏秀中处看望女儿,也未提出接走女儿”一节持有异议外,其余均无异议,对无异议部分,无锡市中法院予以确认。另邱红枫还提供了二份证人证言,以此证明她是被迫离开公婆家,并非不尽女儿监护之责。对此,安步行、苏秀中不予认可,故无锡市中法院不予采信。
无锡市中级法院认为,安若水、邱红枫均是安宁秋的共同监护人,因安若水现在部队服役,故安宁秋理应由邱红枫担负监护之责。原审法院适用法律有误,应予纠正。无锡市中级法院于2006年1月4日作出终审判决:安宁秋由邱红枫监护。
这是盼望已久的声音,这是来之不易的判决,这是一个母亲的胜利!
(文中人名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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