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偷拍他人隐私最高拘留十天
广州公共安全视频系统建设管理规定5月1日起实施
时报讯 (记者 薛冰) “宾馆客房、员工宿舍禁装电子眼,偷窥、偷拍、散布他人隐私的,将被拘留”。记者获悉,广州市有关部门近日出台了《广州市公共安全视频系统建设管理规定》。
重要部位均装电子眼
据悉,《规定》除了规定一些场所不准安装电子眼外,还详细指出涉及公共安全的场所或者区域,都应当安装电子眼,以便监控。如机场、港口、火车站、码头、停车场、客货运站场和枢纽公交站的重要部位;高速公路、城市快速干线、城市主干线、中心区内各主要路口、城市各出入口、辖内珠江主航道、人行天桥、大型桥梁、隧道等重要交通设施的重要部位;地铁营运线各站出入口、站台通道、旅客列车、地下商场等重要部位都要安装电子眼。
另外,要安装电子眼的还包括公共汽车、电车、客运船舶等大型公共交通运输工具的重要部位;以及公园、会议中心、体育场馆、医院、学校、住宅区、商业街、大型农贸市场等公众活动和聚集场所的重要部位,酒店(宾馆)、餐饮、娱乐场所、办公楼的大堂出入口、电梯和其他主要通道等。
禁随意传播图像信息
草案中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管理公共安全视频系统采集的图像信息,依法按程序使用、查看和复制相关信息,不得随意传播、复制或用于个人目的的查询使用。公安机关、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开展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的监督检查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阻挠。公共安全视频系统建设、管理和使用单位应当按规定建立值班监看、资料管理、安全管理和维护保养制度,根据监控区域范围大小和重要程度配备相应数量的专职人员监看和管理,确保视频系统有效使用和正常运行。
删改原始记录罚单位
《规定》强调,禁止在卫生间、浴室、更衣室、酒店(宾馆)客房和员工、学生宿舍等涉及公民隐私的场所或者区域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即“电子眼”),在涉及公民隐私的场所或者区域安装电子眼的,将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将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为了保证电子眼得到有效的管理和利用,《规定》明确指出,擅自改变视频系统设备、设施的位置和用途的。
删改、破坏视频资料原始数据记录的;擅自复制、提供、传播视频信息的,将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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