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二审开庭综述
本报记者 廉颖婷
2006年7月1日,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死刑第二审案件开庭审理工作的通知》,所有死刑第二审案件均实行开庭审理。
“死刑案件,关乎人命,质量惟重。
“最高法院要着重抓好诉讼程序的完善,搞好死刑案件的二审开庭,确保死刑核准权的统一行使。”肖扬明确表态。
二审是确保死刑案件审判质量的关键环节。在最近发布的《关于进一步严格依法办案确保办理死刑案件质量的意见》中,再一次明确规定:“审理死刑第二审案件,应当依照法律的有关规定实行开庭审理。”
3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倪寿明对媒体表示,在过去一年里,最高人民法院实现了死刑第二审案件全面开庭审理。
出台背景
事实上对于死刑案件二审是否开庭,长期以来的普遍作法是: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应当开庭审理,对上诉案件,原则上应当开庭审理,但对事实清楚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也就是说,开庭审理是一般原则,不开庭是特殊。
从死刑二审的实际情况看,除了对抗诉案件坚持依法开庭审理外,对上诉案件绝大多数没有开庭审理,即使是对人命关天的死刑上诉案件,开庭审理的也极少。
不开庭审理成了普遍做法。
然而这种普遍做法的弊端也显而易见。
首先是审判过程不公开透明。由于实行不开庭审理,公诉人、辩护人不出庭,证人和鉴定人也不出庭,普通群众无从知晓审理过程,无论二审结果是维持原判还是改判,都难以获得社会公信。
其次是被告人的诉讼权利不能得到充分保障。由于不开庭审理,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质证、辩护、辩论、最后陈述等诉讼权利无法充分行使,不利于二审法院全面审查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的法律,作出正确裁判。
三是不能保证死刑案件的审判质量。第二审法院如果不开庭审理,作为“第二道防线”在发现原判错误、预防冤错案件发生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被大大削弱。
这种“只审卷宗不审人”的作法,使得死刑案件的质量无法保证,甚至出现了死刑冤案。
因此2005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专门开了一个刑事重大冤错案件剖析座谈会,选取了从解放以来的十几个案例,对这些冤案、错案是怎么造成的,进行了认真的分析。
座谈会上一致认为,搞好死刑案件二审开庭,把死刑复核和死刑案件二审开庭分开,从原来的一个程序变成两个程序,这是防止冤错案发生的重要程序性环节,也是“给判处死刑的被告人多一次在庭上表述自己意见的机会”。
二审开庭保障人权
毫无疑问,死刑二审开庭审理对于保障每个公民的权利与利益,尤其是保障每个公民的生命权意义重大。对于充分保障被告人诉讼权利,切实保证死刑案件质量,也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因此“死刑二审开庭审理“,被业内专家称为“动一子而全盘皆活”的保障人权的重大举措。
最高法院有关负责人表示,二审开庭审理是确保办案质量,防止发生错判的重要程序保障。
“我认为,最高法院让二审法院开庭的初衷,就是让它起到把关作用。这也是剥离死刑案件的复核程序与二审程序的一种现实选择”。中国人民大学刑诉法教授陈卫东表示。
事实上,各地在死刑二审开庭审理上都已有所实践。
自1979年我国刑事诉讼法颁布以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一直坚持对上诉、抗诉死刑案件全部采用开庭的方式,由合议庭、公诉人、辩护人共同参与审理。
天津高院对被告人就案件的主要事实和证据提出上诉、被告人作无罪辩护、二审期间发现新的证据的,以及在适用法律问题上存在较大争议的死刑二审案件,都做到了依法开庭审理。
但就全国范围来讲,实行死刑二审开庭审理的地方法院实在是少之又少。不能保证整体死刑案件的质量。
实际问题不少
对于死刑二审开庭审理,不少专家学者高度赞同。但在具体操作过程中,一些专家发现,还存在一定“现实障碍”。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陈光中表示,对于被告人一般押在地级市看守所,还有一些死刑犯关押在县级,他认为,死刑犯应该一律关押在地市级看守所,中级法院都设在地级市,以方便一审开庭。
因为“二审开庭,押送被告人是一个很大的问题,对大部分交通方便的省市,难度不大;但对于地域偏僻、交通不便的地区,像新疆、青海,就很麻烦,有风险。针对这个问题,少数案件可以直接到当地开庭。”
此外,从诉讼效率的角度看,死刑二审案件开庭审理显然比不开庭审理要付出更高的司法成本,不仅在人财物上需有大量投入,也需要花更多的时间。
不仅案件审理的工作量成倍增加,诉讼成本也增加了不少。
一般情况下,地方高院开庭审理死刑二审案件,被告人关押在县级或市级看守所中,开庭要到犯罪发生地或者一审法院所在地进行,牵涉到审判力量调配、工作安排、交通工具等问题,而且还需要检察机关派员出庭和律师出庭,在审理期限方面也面临压力。
为解决死刑案件二审开庭审理带来的经费不足问题,最高法院曾专门向各高院发出通知,要求在今年的经费预算中,充分考虑死刑二审案件开庭审理工作的需要,增加刑事审判工作的各项经费预算。
另外,为了解决审判任务加重与审判力量缺口较大、人员素质不高的矛盾,2005年底,最高法院与中编办进行协商,决定从2006年补充的人员编制中优先加以充实。
各地实施情况
在地方,各地法院在当地政府的支持下,都拿出了一套办法来解决自己面临的艰巨任务。
山东高院增设两个刑事审判庭,增编120人,并对三个刑事审判庭的职责进行了分工,确立了刑事审判新格局。同时,山东高院向省财政厅申请了2006年死刑案件专项经费2300多万元。各中级法院购置了专用囚车、摄像监控装置等必要装备。
山东高院还与检察、公安、司法行政等部门多次召开联席会,对公诉人按时出庭、人犯集中关押等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此外,省高院还联合公安、武警部门开展了两次应对越狱、劫囚等突发事件模拟实战演练。
这其中,德州市的作为颇有借鉴意义。
针对最高法院进行复核死刑案件或省法院进行死刑二审案件开庭时,承办法官往往一次携带数个案件,如果一个县一个县地跑,既加重了他们的工作量、身体容易疲劳,影响办案质量和效率,又由于各县市区基层法院审判法庭装备条件参差不齐、警力不足,容易出现安全隐患。
针对这一实际情况,德州市在全市推行死刑案件被告人集中羁押制:凡一审作出死刑判决的案件,在省法院进行死刑二审开庭前,统一将被告人从各县市区看守所押送到德州看守所,死刑二审开庭统一在德州中院专门审判庭定点进行,二审开庭结束后也不再将被告人送回原看守所,直至最高法院依法复核后执行死刑。
二审质量正在提高
为使死刑二审开庭审理做到“万无一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明确指出,要进一步提高死刑案件一、二审的审判质量,特别是对二审案件开庭审理要全面落实制度化、规范化要求,真正起到把关作用。关键证人“无故不得拒绝出庭。”
最高人民法院一位负责人在3月13日接受媒体采访时也表示:“2005年的12月份,最高法院就明确要求,所有的死刑案件,高级法院第二审的时候应该全部开庭。2006年7月1日开始,所有死刑案件已经开庭审理,案件的质量已经明显提高,我们已经有这个感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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