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公司透明度情况
1.公司是否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建立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是否得到执行。
2.公司是否制定了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披露程序,执行情况,公司近年来定期报告是否及时披露,有无推迟的情况,年度财务报告是否有被出具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其涉及事项影响是否消除;
3.上市公司是否制定了重大事件的报告、传递、审核、披露程序,落实情况如何;
4.董事会秘书权限如何,其知情权和信息披露建议权是否得到保障;
5.信息披露工作保密机制是否完善,是否发生泄漏事件或发现内幕交易行为。
6.是否发生过信息披露“打补丁”情况,原因是什么,如何防止类似情况;
7.公司近年来是否接受过监管部门的现场检查,或其他因信息披露不规范而被处理的情形,如存在信息披露不规范、不充分等情况,公司是否按整改意见进行了相应的整改;
8.公司是否存在因信息披露问题被交易所实施批评、谴责等惩戒措施;
9.公司主动信息披露的意识如何。
五、公司治理创新情况及综合评价。
1.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是否采取过网络投票形式,其参与程度如何;(不包括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召开的相关股东会议。)
2.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是否发生过征集投票权的情形;(不包括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召开的相关股东会议。)
3.公司在选举董事、监事时是否采用了累积投票制;
4.公司是否积极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是否制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制度,具体措施有哪些;
5.公司是否注重企业文化建设,主要有哪些措施;
6.公司是否建立合理的绩效评价体系,是否实施股权激励机制,公司实施股权激励机制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要求,股权激励的效果如何;
7.公司是否采取其他公司治理创新措施,实施效果如何,对完善公司治理制度有何启示;
8.公司对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和相关法规建设有何意见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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