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点纵论
北京律师刘晓原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寄出建议书,建议有关部门修改现行《广告法》,将虚假广告的代言人也一同列为处罚对象。
(3月18日《京华时报》)
一个人在街头叫卖包治百病的狗皮膏药,难免有诈骗的嫌疑,他当然不能狡辩说这药不是我生产的;但变换主角和布景,一个神采奕奕的明星在媒体上“卖”东西给你,你上当之后还不能怨他,只能找厂家理论———两相比较,这个逻辑对街头卖狗皮膏药的相当不公平,无奈这就是我们《广告法》的现状。
美国摇滚巨星杰克逊曾为百事可乐做广告,但有人发现他根本不喝汽水后,他被公众列为普遍厌恶的人物;法国主持人吉尔贝付出的代价更大,他因为帮一种戒指做虚假广告而锒铛入狱……我国《广告法》第38条第三款也应修正为:“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者服务,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是的,法律不能忘了虚假广告代言人。
(邓海建 江苏 教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