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开着有故障的车到路边修车店修理,却将修理工撞死。当车主索赔时,保险公司以事故发生在修理厂内而拒绝赔偿。昨日记者从巴南区法院获悉,该院在日前作出一审判决,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不成立,应当支付10万余元赔款和10%的违约金。
有关法官透露,去年7月19日,重庆市同福汽车运输公司(下称同福公司)的一辆货车发生故障,被送到南岸区鸡冠石李子沟一家路边修理厂。该车停放在公路右侧后,修理工开始作业。谁也想不到,修理工何某却在路边被该车撞死。一个多月后,交警九支队下达责任认定书,认定驾驶员负全责。
因为肇事车在去年1月5日,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巴南支公司(下称巴南平安公司)购买了一年的保险,同福公司在事故责任认定书下达不久,开始向巴南平安公司索赔。但保险公司拒绝理赔。无奈之下,同福公司只得将保险公司起诉到法院。诉讼中,同福公司把索赔金额确定为10万余元。
巴南平安公司辩称,拒绝理赔是严格按照合同执行的。因为交通事故是在修理场所的修理过程中发生的,而保险合同的免责条款约定:竞赛、测试、在修理场所修理期间造成的损失和经济赔偿责任,保险公司都不负责赔偿。他们对该免责条款也尽了说明义务,而且车主索赔过高,在理赔中手续也不完备,他们不应当赔偿。
对保险公司辩解“车辆在修理厂内修理期间发生交通事故属免赔范围”的理由,承办法官认为,交通事故虽然是发生在修车过程中,但发生地点是在道路右侧,而非修理厂的正常修理场所内,所以不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责范围。法官还认为,保险合同是保险公司事先拟好、可以重复使用的格式合同,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提供格式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并采取合理方式提请对方注意相关条款。本案中,保险公司没有充分证据证实向投保人进行了明确说明,所以该免责条款无效。
对于修理工是否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第三者责任险中的第三者,法官认为,第三者责任险旨在确保第三人因意外事故受到损害时,能够及时得到保险上的救济,是为不特定第三人的利益而订立。所以,当同福公司拿着齐全的材料去索赔时,保险公司理应赔偿。为此,巴南平安公司应当支付保险赔偿金10万余元,以及10%的违约金。记者罗彬 通讯员胡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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