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电
广东省安监局原副局长胡建昌因收受矿主曾云高的贿赂,违规为广东梅州兴宁市大兴煤矿发放安全生产许可证,最终导致共有121名矿工遇难的兴宁特大矿难发生。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3月16日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并处没收财产5万元。
根据检察机关的指控,2003年4月,负责安监局安全监管一处的胡建昌到梅州兴宁检查工作。曾云高为了使他的两个煤矿能拿到煤炭生产许可证和安全许可证,在胡建昌居住的招待所内,给胡建昌送了一个装有1万元港币的信封。此后,曾云高还三次找机会给胡建昌送上同样的“信封”。而据查,在2002年前后,胡建昌已数次收受曾云高的贿赂共计10万元。
2004年初,广东省安监局升格为直属省政府的独立机构,胡建昌继续负责安全监管一处的工作。当年5月,胡建昌被任命该局副局长。2005年6月7日,在明知证明资料不合要求的情况下,胡建昌仍同意向兴宁市大兴煤矿签发《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结果,此后仅两个月,大兴煤矿就发生透水事故。
广州市中级法院审理认为,胡建昌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但考虑到其在侦查前就主动向公安机关交代自己犯罪的情况,并交出曾收取的14万元贿赂款,有明显的自首表现,因此决定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并处没收财产5万元。胡建昌听到宣判结果后,表明要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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