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建昌被控玩忽职守罪和受贿罪,判决认定其受贿14万元
新快报讯(记者 黄琼 实习生 张薇)广东省安监局原副局长胡建昌,因涉嫌收受兴宁特大矿难涉案矿主曾云高贿赂并违规发证,被控玩忽职守罪和受贿罪两项罪名。
昨日上午,广州中院对该案进行宣判,认定胡建昌受贿14万元,以受贿罪对其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5万元。
今年58岁的胡建昌是江西省新余市人,大专文化。2005年8月7日兴宁矿难事故发生后,他曾收受大兴煤矿矿主曾云高贿赂及违规发证的情况随之浮出水面。2005年9月29日胡被刑事拘留,2006年4月26日广州市检察院以玩忽职守罪和受贿罪对其提起公诉。案发后,胡建昌主动向侦查机关交出15.1万元。
收钱4万违规发放许可证
据公诉机关指控,2003年4月,负责安监局安全监管一处的胡建昌到兴宁检查工作,认识了曾云高。当天中午,为了使两个煤矿能拿到煤炭生产许可证和安全许可证,曾云高来到招待所,给胡建昌送了一个装有1万港元的信封。其后,曾云高又三次给他送上同样的“信封”。
2004年初,助理调研员叶爱前(另案处理)在未经局领导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向五个煤矿发放了煤炭生产许可证,胡得知此事后,没有把许可证追回。同年5月,胡建昌被任命为省安监局副局长。次年1月,在明知其证明资料不合要求的情况下,仍在2005年6月7日同意向兴宁市大兴煤矿签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结果,不出两个月,大兴煤矿透水事故即发生,当时在井下工作的121名矿工死亡,直接经济损失高达4725万元。
安全培训收10万元“股息”
2002年10月至2003年底,胡建昌利用其担任安监局副局长,主管全省安全生产工作的职务便利,在为某安全技术公司联系人员到国家安监部门培训、出具培训证明过程中,以其妻子名义,接受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贿送的公司25%股份,并于2003年和2004年两次非法收受陈某贿送的公司“股息”共计人民币10万元。
广州中院经审理认为,胡建昌利用职权收受关系人14万元,其行为已经构成受贿罪,考虑到其在侦查前就主动向公安机关交代自己犯罪的情况,并主动交出15万元,有明显的自首表现,故对其从轻依法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5万元。从其上交的15万元中扣除14万余元受贿赃款收归国库,剩余1万余元折抵部分罚金。对于玩忽职守罪的指控,法院认为其罪行较轻,且主动自首认罪态度好,遂不予认定。
图:2005年8月7日,兴宁大兴煤矿发生透水事故,当时在井下工作的121名矿工死亡。资料图片
庭审直击
当庭大嚷
“钱都交了为啥还判我刑?”
昨日上午,胡建昌的妻子一大早就来到法庭门口等候。入座后,一见到胡被押入法庭时,胡妻立即笑着和他打招呼,随后更微笑地向审判长、法警及工作人员半鞠躬,作致谢状。
当审判长将判决书宣读完后,胡建昌说自己没有听清,要求再宣读一遍。再次听完审判之后,胡突然激动起来,冲审判长大声嚷嚷道:“我只受贿了14万元,钱都交了,为什么还要判有期徒刑?”其妻也跟着附和:“不行!不行!”并举起手向法官要求说话,法庭气氛一度紧张起来。审判长解释:“受贿10万元以上都可以判10年以上了,你不服可以上诉……”胡随后表示将考虑上诉。